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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套牌车辆被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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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5-19 9:25:13 作者:谌德武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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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6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转让“孪生”轿车案,判决甘志华返还惠英俊、林乃团购车款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744元。
2006年2月28日下午,甘志华将其借用他人的一辆“奇瑞”牌小轿车(号牌为鄂EE5148)转借给其好友林乃团临时使用。林某请惠某驾驶,惠某在驾驶途中将车开翻,车辆受损,为此甘某作为甲方,林某、惠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车辆赔付协议,约定该车辆由乙方出价6万元整体购买,甲方向乙方提供车辆行驶证、购车附加费证,甲方负责处理与车主的各项纠纷,同时约定乙方作价购买后车辆由乙方中的惠某修复后所有权归惠某,购车款林某、惠某各负担3万元,甲方及林某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惠某将该车修复使用,同年8月21日,惠某驾该车到该车登记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年检及过户手续时,恰遇一辆号牌、型号、外观完全一样的轿车。“孪生”轿车难分真假,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惠某所驾驶车辆属套牌车辆,该车及所附“证照”当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扣押。惠某认为甘某在出卖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是套牌车的事实,主张买卖无效,甘某则称所附条款系赔偿车损,双方引起纠纷,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车辆赔付调解协议,但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的是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实为车辆买卖合同,甘志华并非车辆所有权人,无权对此车进行处分,同时该车系套牌车辆是国家禁止流通的标的物,故此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甘某不服判决,已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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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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