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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买房”引发房产之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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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8 11:06:17 作者:苏振东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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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速之客讨房子 靖江市虹桥新村X幢101室,多年来,小杨一直在此租房开理发店。 2005年8月的一天,理发店来了三位客人。“哪个是老板?”来人一进门便问店员,“叫老板快出来,我们要把这房子收回。” 平白无故地,怎么又冒出一个房东?小杨一头雾水,忙去敲隔壁102室的门。102室住着的,正是小杨的房东刘玉清。 刘玉清是靖江市某设备安装公司的退休干部。1995年,刘玉清买下102室,把家搬了进去,原先住的101室则用来出租。 “老刘,101室的房子不是你的?人家房主要来收房子啦!”小杨说。 刘玉清听了一愣,没有说话,赶紧跟小杨回到101室。 但是,三位不速之客已经不见了。 平白无故成被告 三个月后,刘玉清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是“房主”崔振兴。 因为案情复杂,法院8个月后才开庭。2006年7月5日下午2点30分,刘玉清坐到了靖江市法院的被告席上。原告席上,坐着崔振兴夫妇。 原告律师代表原告方宣读诉状:1989年9月,崔振兴向原靖江县某综合开发公司购买了虹桥新村X幢101室套房,总价为2.98万元,部分房款是请刘玉清转交的。1991年3月,刘玉清提出要借住该房,崔家夫妇同意。这两年,崔家欲收回房子,刘玉清却一直拒绝。我方请求法院判令刘玉清立即迁出房屋,给付2006年1月至6月期间的房租3000元,拆除屋内装潢设施及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物等等。 刘玉清的代理律师却说出了与原告方截然不同的说法。 刘玉清的老家在靖江市斜桥镇,1987年,刘玉清到靖江城区工作。第二年,儿子也转来城里小学读书。这样,刘玉清感觉有必要在靖江城区买房居住。但按当时政策,由于刘玉清是农村户口,不能在城镇买房,生活非常不便。同事毛惠玲得知情况后,主动提出将户口簿借给刘玉清,让刘玉清以其丈夫崔振兴的名义购房。 毛惠玲托人帮忙,刘玉清不久拿到了买房指标。从1988年4月至1991年1月,刘玉清分五次支付房款共3.27万元。 1990年,在毛惠玲的陪同下,刘玉清领取了虹桥新村X幢101室的新房钥匙,随即装潢、入住。后来,刘玉清又陆续在房前屋后搭建了几间棚屋,部分用来出租。 刘玉清的代理律师还说,2005年7月,刘玉清听说崔家办到了房产证,他赶忙与对方联系。不料,毛惠玲说房子本来就是他们崔家买的。嗣后,就发生了崔家派人来驱赶房客的事情。 房产权“各自为证” 101室到底是谁买下的,谁该拥有产权?原、被告都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了房屋产权证、写有崔振兴名字的购房发票复印件和8名证人证言的复印件。 毛惠玲解释,因为正式发票丢了,所以她才到开发公司复印了入账联。之后,又补办合同,办理了房产证。 刘玉清的代理律师拿出了1989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份纪要。纪要规定,如果公民购买城镇私有房,必须具有城镇户口,否则,不具备购买条件、购买城镇房屋无效。此外,还有刘玉清一直保存着的整套购房合同、购房正式发票、房屋评估单、租房协议等材料。 刘、毛二人的一位共同的同事出庭作证说,1988年,刘玉清想在城里买房子,但没有城市户口无法购买,于是就向崔振兴借户口簿购买房屋。同时,刘玉清还向他借钱,但没借到。他说,因为刘玉清未帮毛惠玲报批发票,双方闹过矛盾。 和刘玉清一起调进城里某设备安装公司工作的另一位同事说,曾听刘玉清多次说过,要在城里买套房子。“1990年,刘玉清房屋‘上宅’,我去喝酒了。” 某设备安装公司原来的一位公司副经理也到了庭。他说,那时,毛惠玲是公司会计,刘玉清是工程队长。1991年,刘玉清请他到新房吃饭,并告诉他是借毛惠玲丈夫的户口买的房子。 漏洞百出谎难圆 法庭调查接近尾声,刘玉清的代理律师询问毛惠玲。 法庭调查中,连续20个问题,毛惠玲10个回答是“不清楚”“不记得”“没有在意”,正面回答的10个却是漏洞百出。 “原告陈述的交款次数、金额、时间、交款地点及房屋面积、结构都与实际不符,证明其陈述虚假。”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利用欺骗手法取得的房产证,理应无效。” 第一次庭审没有结果。刘玉清随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很快,这一反诉申请获得受理。 2006年7月27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庭审中,双方都不同意调解。 两个月后,法院第三次开庭,双方说法仍是南辕北辙。 一审确认房屋权 2006年11月24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崔振兴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101室套房归刘玉清所有。 法院认为,审理中,毛惠玲多次说是她操办了购房事宜,但她说出来的购房时间、交款时间、次数、金额及房屋总价款等重要情节前后不一,与票据载明的情况也不相符。买房是件大事,而作为买房人,毛惠玲甚至对房屋的户型及内部结构也不清楚,这明显有悖常理。 同时,101室购于1988年,当时靖江地区房地产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和开放,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农村居民一般不具备购买城镇房屋的资格。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客观上存在农村居民以城镇居民名义购买城镇房屋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了刘玉清以崔振兴名义出资购买101室套房的事实,刘玉清也理所当然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不服上诉被驳回 崔振兴不服,不久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产权的归属,一般应该看产权证。但是,产权证上记载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并且该证的取得方式要合法,这些因素必须都要具备。 此案中,崔振兴虽然持有101室套房的产权证,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实际出资购房,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在诉讼前曾对该房屋行使过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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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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