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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车身亡 同桌饮酒人应否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7-7-4 7:13:10 作者:陈明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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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0日,被告张某为感潘某及其常年在其开办的商店批发货物的客户,遂邀请潘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潘某与同桌的张某等七被告共喝白酒约4斤、啤酒1斤。喝完酒后,潘某骑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树身亡。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没有劝酒行为,同桌饮酒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行为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潘某与同桌的被告张某等人共饮白酒约4斤、啤酒1斤,但不能证明同桌饮酒的人有劝酒行为,同桌饮酒的人不存在过错。潘某最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其主观过失导致他喝多致死,责任应由潘某自己承担。潘某的死亡完全是一个意外事件,七名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潘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桌饮酒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并负连带责任。理由是,潘某与同桌的被告张某等人共喝白酒约4斤、啤酒1斤后,潘某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撞树死亡,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有害,此次饮酒过量后撞树死亡,潘某应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因不能证明同桌饮酒人谁的过错大小,故同桌饮酒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潘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请酒人张某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同桌饮酒人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理由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潘某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和后果并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但其仍然过量饮酒并酒后骑驶摩托车,故对于酒后驾车撞树身亡的后果,潘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与潘某同桌饮酒的张某等七被告,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劝酒行为,担与潘某互相敬酒,且作为共饮者在潘某过量饮酒后应负有互相扶助、注意的义务,因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张静除参加同桌喝酒外,作为本案中宴请喝酒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其对潘某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理应避免出现喝酒过量的情形,且在潘某酒后驾车离开时,应当予以阻止或保证其安全,故其对潘某酒后骑驶摩托车撞树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较其他同饮者更大的责任。综上所述,本案由被告张某与另外六名被告各承担15%为妥。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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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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