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父女对簿公堂争夺60万卖房款 |
|
| http://www.dffy.com 2007-7-5 10:48:25 作者:徐欢 刘锋 来源:江苏法制报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女儿以代取款人的身份从银行领取了父亲名下的60万元的定期存折,父亲认为女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返还本金及利息。近日,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所有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张常青与张梅系父女关系。2005年11月23日,张梅以代取款人的身份从建设银行苏州市桃花坞分理处提前支取了父亲张常青名下的一笔定期存款,本金为60万元,到期利息1.35万元,因系提前支取,实际支取利息590元。同日,张梅又将50万元继续转存在张常青名下。同年12月3日,张梅再以代取款人的名义取出该50万元,同时支取利息3050元。父亲认为,女儿在未告知并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取走了本金60万元及利息,女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女儿返还本金60万元,利息1.35万元。
引起父女之间关系紧张的60万元,其实来源于一笔卖房款。坐落于苏州市桃花坞大街38号2幢104室房屋原系张常青名下房产,2004年7月,张常青将该套房屋转让给了女儿张梅,转让协议议定房价为7万余元,同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张梅取得了所有权证。
2005年1月,张梅与案外人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及车库转让给蒋某,转让价为60万元。签约当日,张常青、张梅都在场,张梅将房款60万元以父亲张常青的名义存入了银行。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将房屋过户给被告是否真实的转让交易关系,被告是否支付转让价款。原告认为其将房屋过户给被告并非真实的交易关系,而是自己与他人发生诉讼,为了规避法律,转移财产,才将房屋过户给被告,被告并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真实的交易关系,被告实际支付了31.6万元,其中15万元是现金,在原、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时交接的,另16.6万元是被告代原告支付的另一处房产首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60万元人民币系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但该款系被告存入,对该笔存款的所有权双方有争议,应结合其款项来源进行认定。该款来源于苏州市桃花坞大街38号2幢104室房屋出让所得价款,该房屋卖出时所有权属于被告,故房屋出卖所得价款应归属于被告。但该房屋原本属于原告所有,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被告时,被告应当支付价款。原、被告书面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款7万余元远低于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视为公平的对价,双方也未按照该价格履行,且当时原告处于与他人的诉讼中,不能排除原告以转让为名行转移财产之实的可能。根据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应当按照转让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房屋及装修款55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为原告支付的16.6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8万余元。
查看徐欢 刘锋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房产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徐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