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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场打工捅出马蜂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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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7-9 18:34:35 作者:李晓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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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马蜂蛰人引发的诉讼官司一审终结,湖北省竹溪县法院判决由茶场方补偿受害人损失18363.47元。
2006年9月10日,竹溪县后坝村村民唐静在竹溪县新神龙茶场茶园挖茶带放工后,与另外几名挖茶带的民工到场部吃饭,行至茶园外公路时,被路外一棵树上马蜂窝里的马蜂袭击。茶场负责人马国明闻讯,即赶到现场,与另外几名民工,用脱下的衣服奋力驱赶马蜂,并将唐静护至场部。到场部后,马国明给同是挖茶带的汤守池拿了30元钱,让其护送唐静到医院治疗。汤守池护送唐静去往医院途中,唐静称自己不要紧、要回家,并不让汤守池继续护送,汤守池便将30元钱给了唐静。当日晚19时15分,唐静被家人送至竹溪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治,因伤势严重,于次日转入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唐静以与马国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马国明对马蜂窝负有清除义务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唐静与马国明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损害事实发生在放工后,不应按照雇员受害赔偿的规定由马国明对其承担赔偿责任。野生蜂群,本就无管理人可言,其形成蜂窝的路树,马国明对其无所有权,亦无管理权,也就不存在管护、清除义务,马国明在管理上也无重大过失。野生马蜂螫人,实际上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安全问题,唐静与马国明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基于双方已经形成的劳务关系,依照公平原则,应由受益人马国明对唐静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故判决唐静损失122423.16元,由马国明补偿15%,计1836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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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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