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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身后的秘箱子

http://www.dffy.com 2007-7-11 20:36:39 作者:陆驰 施学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九旬老人撒手西归,身后留下了十万巨款。因生前未留下遗嘱,三子女便围绕着这十万元对簿公堂……

  年逾九旬的杨阿福是一位离休老干部,杨老先生早在四十多年前就与妻子阿芹离婚。俩老膝下有两女一子,分别是大女儿杨大宝,儿子杨二宝,小女儿杨三宝。当年离婚时,儿子随父亲生活,俩女儿随母亲生活。一晃四十多年过去了,俩老人都已年过九旬,双方均未婚配。两年前,杨阿福因生活不能自理便住进了托老院,两个已到了髦耋之年的的老人,至今仍各自孤身一人。彼此间不禁产生了对四十年前那场婚恋的眷恋。于是,阿芹便重新来到了杨阿福身边,老俩口形影不离地生活在一起,在托老院里如一对黄昏鸳鸯。

  老俩口在一起生活期间,杨阿福交给阿芹一只上了锁的箱子,并嘱咐她要好好保管好这只箱子。阿芹虽然不知道里面藏着什么,却深知箱子的重要,便一直保管着这箱子。即使儿女们来也不让他们碰这箱子。

  取存款惹事端

  今年二月,杨阿福被诊断患了不治之症而住进了医院。毕竟已年过九旬,加上重病在身,杨老先生越来越不行了。可他直至临终,也没有说出那箱子里究竟藏了什么。3月17日,老人撒手西归。远在兰州的大女儿杨大宝赶回来见上老父最后一面。那天她去父亲生前住的托老院收拾遗物时,便听说了关于那神秘的箱子的事。她觉得有些蹊跷:父亲生前一向很节简,那箱子里一定是藏着父亲多年的积蓄。最后经查问,在父亲病重期间,弟弟杨二宝取走了父亲十万元存折。而这一切,妹妹杨三宝浑然不知。

  “这十万元存款是你取走的吗?”大宝当面质问二宝。

  “是又怎么样,这是父亲在世时送给我的。”

  “父亲的箱子是你动的吧,是你自己拿了里面的存折。”

  “谁动了父亲的箱子,存折是父亲在医院时,从身边的口袋里拿出来交给我的。存折密码也是父亲告诉我的”

  “这钱是父亲的遗产,应该也有我的份。”大宝显得理直气壮。

  “胡说!这是父亲生前赠与的,不是遗产。”二宝不甘示弱。

  “那我们只能在法庭上见。”

  于是,杨老先生的丧事刚办完,大宝真得把二宝告上了法庭。

  “存折是父亲于今年2月17日在医院交给我的,密码也是父亲告诉我的。”庭上,二宝还是坚持重复着这句话。并当庭写下了密码。

  “密码我也知道,也是父亲告诉给我的。”小女儿三宝反唇相讥,她当着法官的面也写下了密码。此时此刻的三宝当然也不满二宝的做法,她认为这十万元也应该有自己的份。

  谁动了老人的箱子

  这是一起十万元的遗产纠纷。显然,本案的焦点是:杨老先生的十万元究竟是否遗产还是赠与。假如真的如二宝所说,是父亲生前主动交给他的,那就可认定是赠与;反之,如果是父亲死后,二宝擅自从箱子里取走的,那就应认定是遗产,应由子女们共同继承。

  令二宝始料未及的是,在庭审中,大宝找来了托老院里工作的三位证人。以下是三位证人的证词:

  证人甲:杨阿福去医院时,交给阿芹一个箱子,要她好好保管。今年3月11日下午,杨的儿子二宝来到了托老院,从箱子里拿走存折时被我发现,我马上叫来大宝的母亲阿芹和托老院负责人,要制止他却没有制止住。

  证人乙:杨阿福进医院后,箱子由阿芹保管。3月11日那天,我们帮助清理东西,阿芹坚持要求我们把杨阿福的箱子放在原处。

  证人丙:那天我们为老人清理东西时,阿芹说箱子不能搬走。过后听有人喊箱子被打开了。我们赶过去时,箱子已经被打开,阿芹在摸儿子二宝的身子。

  此时,阿芹也站出来作证:老头子进医院时箱子让我保管,箱子上钥匙老头子带到医院去的。老头子住院十多天后的下午二、三点钟,二宝打开了箱子。

  这些都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即使是阿芹,也是如此。因为她与杨阿福早在四十多年前就已离婚,而这几年来,老俩口虽然生活在一起,却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而,从法律角度看,她与这十万元遗产无缘。

  “这三名案件当事人都是我亲生子女,手心手背都是肉,我也不偏袒谁,只是凭良心说话。”

  显然,众多的证人都一致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二宝在父亲生病住院期间,擅自动了箱子。

  公正的判决

  出于职业的良知,细心的法官专门查询了银行,发现二宝曾于3月13日、15日和17日,先后将父亲13份未到期的存单计币十万元连同利息全部取走。眼前的事实已经非常明了,当初二宝眼看父亲不行了,便乘他住院期间,擅自到托老院,开箱拿走了存折,并取走了全部存款。而并不是他所说的是“2月17日父亲在医院时从他身边袋子里交给我的”。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杨阿福生前的十万元存款,儿子二宝、小女儿三宝都知道存款的密码。大宝在庭审中举证了四位证人证言,四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杨阿福遗下的人民币十万元应作为遗产,依法由大宝、二宝和三宝共同继承。二宝以存单是由其父亲赠与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且将13份未到期存款全部急于取走,有违常理,故二宝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因平时二宝、三宝对老人的关心相对多于大宝,故在遗产继承时应适当多分。

  7月9日,海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阿福遗产十万元,由二宝、小宝各继承34000元;大宝继承32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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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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