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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查询”:与时俱进还是过犹不及?

http://www.dffy.com 2007-7-18 10:29:15 作者:施琛耀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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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起,《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为《修改稿》)。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协助。
  如果该法规条文能够最终实施,那么我省的妇女只要心存疑惑,就可以去丈夫的单位调查经济状况,男士们的“私房钱”恐怕就要泡汤了。该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私房钱”的讨论也日益热烈,记者日前就此问题采访了普通市民并听取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民间意见”交锋激烈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修改稿》相关规定的看法,普通市民基本都有自己“旗帜鲜明”的立场,而且往往针锋相对。有趣的是,持赞成态度的几乎都是女性,而男性大多对此不以为然。
  “我个人认为,私房钱问题应该属于家务事范畴,上升到法律高度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就职于南京市某保险公司的严先生笑着说。他的看法代表了很多男同胞的观点:《修改稿》相关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用法律手段干预家庭私事,无形中破坏了家庭权责利的平衡。
  “婚姻关系调整的不仅是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更是以彼此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双方连起码的信任都没有,互相猜疑,搞调查,这样的婚姻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调查私房钱,反映的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危机。保护弱者、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正确的,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要再出台个法律,规定丈夫也可以调查妻子的私房钱呢?”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周先生说,“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
  而采访中,女性对此大多都持肯定态度。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群表示:“夫妻双方对婚后取得的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前提是必须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妻子要实现对丈夫财产状况的知情权,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是,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妻子的经济地位往往低于丈夫。”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质疑,媒体从业者李小姐的话很有代表性:“从权利、法理和道德层面,男女平等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女性在参与社会事务、创造社会价值方面的能力,还低于男性。如果硬要计较,那是否要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再设立一个男子权益保障法呢?”
          “私房钱”并非法律概念
  南京大学教师、社会学博士郑钧告诉记者:“‘私房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原指已婚女子从娘家陪嫁到夫家的财物,俗称‘压箱底’,后来延伸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下留存的财物。以前有‘私房钱’的主体基本是女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私房钱’正成为一个男女共论的话题。”  “日常生活中一方出于善意保留持有部分‘私房钱’是正常的,要严格杜绝并不现实的,关键在于,持有一方在使用和处理这部分钱款时,要结合配偶、家庭的利益考虑,维护家庭的和睦不损害配偶的正当权益。”南京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东说,“私房钱”的来源不论是第三方赠与还是自己的额外收入,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一方留存“私房钱”的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去评判分析其行为的性质。
           法律冲突难以避免
  “现实中,很多妻子对共有财产并不清楚,实际上也很难完全掌握。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在财产处置上,妇女往往因为不能掌握确切的共有财产而处于弱势地位。《修改稿》相关条款的规定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但起码立法的初旨是好的,至少提出了如何确保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作为地方立法尝试,该条款有一定积极意义。”东南大学法学院从事婚姻家庭法研究的杨素云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她同时指出了相关条款存在的几处“硬伤”:首先,夫妻财产有分别财产和共同财产之分,不分具体情况简单地赋予妇女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权利,反而可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即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仅仅赋予一方调查了解的权利也有失公允,在现实生活中妻子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同样时有发生;最重要的是,条款规定过于笼统,执行起来会有难度,而且会与上位法产生冲突。
  “目前个人财产状况大多体现在银行存款、证券或不动产等方面,而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这就与《修改稿》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因为是地方性法规,无法改变上位法的规定,所以银行方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协助查询。”杨素云说。她建议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细化,明确哪些单位是有关单位,以保证条款的可操作、可实施。
  “应予以协助的有关单位,应该是指对方工作单位,妻子可以请求配偶工作单位帮助查询其工资、奖金收入等。”省银行业协会秘书长于钟海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协助单位应该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否则法律和法规之间就有冲突。客户配偶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客户资产,从目前情况看很难执行。”
          “修改草案不是最终定稿”
  目前这还只是一个修改草案,还不算最后的定稿。”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最近社会各界对有关条文的修改很关注,之所以要对草案进行公示,就是为了听取更多的意见。总体而言,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为了更加贴近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省人大有关人士则对记者表示,我省已将《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纳入了今年下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但目前相关修改法规在修改公示中,并不代表不会有所改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及实施,还要通过人大多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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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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