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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祸引起的财产纠纷

http://www.dffy.com 2007-7-25 20:56:04 作者:陆驰 施学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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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车祸使正直壮年期的沙某饮恨黄泉,而更令人始料未及的是,他的身后事竟让他最至爱的亲人引发了一场继承官司。

  去年七月份,家住江苏海门市刘浩镇的沙某因一场车祸而身亡。为向肇事者索赔,死者的父母、妻子及女儿一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肇事方愿意向死者亲属赔偿人民币175000元(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另付补充款8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执行中,肇事方实际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123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而这两项金额都被死者妻子施某拿去。死者的父母分文未得,经与儿媳妇交涉未果。死者父母便将儿媳妇告上法庭。

  庭审中,当法官问儿媳妇施某为何不将赔偿款分给公婆时,施某称:目前我要抚养孩子,等我把孩子养大后再给付。法官多次做工作却均被施某拒绝。据此,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肇事者对死者本人的经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肇事者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施某拿到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项钱款,应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即原被告各人平等享有。因沙某死亡后,被告施某为诉讼赔偿事宜支付了二万元费用,该款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施某是其女儿沙敏(化名)的法定代理人,沙敏应得的赔偿款,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可由其母施某代为保管。沙某死亡后的殡葬费等事宜均由被告施某办理,赔得的丧葬费等其他钱款应归其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海门法院遂于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某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69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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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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