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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块绊倒路人 环卫处承担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7-10-12 20:07:39 作者:储祥源 郝卫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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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马路上遗留水泥块绊倒摩托车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环卫处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7409.28元。

  2006年8月15日20时许,徐锋(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该市如城镇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中,碰撞上路上水泥块摔倒在道路上受伤,先后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该事故事实无法查证。2007年4月2日,徐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建设局、路灯管理处、执法局、环卫处以及皋环清洁服务公司5家单位连带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1886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与如皋市环卫处未能及时做到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有直接地因果关系,应当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徐锋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且在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对路面尽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建设局、路灯管理处、执法局三家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令徐锋与环卫处各承担五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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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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