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民生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争子风波

http://www.dffy.com 2007-11-3 10:36:51 作者:田春勇 高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本来素不相识的两个人,却因为一场“争子”官司而对簿公堂。一方是毫不知情的孩子生母,一方是孩子的收养人,孩子究竟该归谁呢?11月1日,海安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此引发的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最后经调解确认被告陈某收养小萌的行为无效。

  故事还得从5年前说起。2002年,离婚后的江华独自一人来到东北某省打工,2003年,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阿秀,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同样的离异经历使两人多了许多共同语言,并迸发出爱情的火花,很快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阿秀生下了他们的儿子小萌,并跟随江华来到海安生活。可对于婚后生活的美好憧憬很快就被远离家乡的孤独与异乡生活的不适应所打碎。难以适应这边生活的阿秀,只得留下儿子,只身回到了东北老家。其间,她也偶尔回来看看儿子。

  2007年8月份,思子心切的阿秀又一次回来看望许久未曾见面的儿子。可当她回到那个曾经生活过的“家”时,听到江平说出的却是一番让她焦急难安的话,因为生活困难,加上一个人难以抚养小萌,江华未经她同意就把小萌送给了一个远房亲戚陈某夫妇抚养。

  得知这一消息,阿秀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回儿子,毕竟这是她的亲骨肉啊!可人家会同意把儿子还给她吗?阿秀来不及思考就赶到陈某家,恳求他们夫妇还她儿子,可受到的却是陈家的断然拒绝。陈某夫妇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虽然家境不错,可“无后”让他们的日子过得无滋无味,如今,好不容易将小萌收养回来,并且在与小萌一起生活的几个月时间里,也对这孩子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现在,却又要让小萌离他们而去,陈某夫妇一时难以接受。

  无奈之下,阿秀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夺”儿子。阿秀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到镇政府求助,最后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阿秀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很快查明:江平与阿秀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生下了小萌,2007年,江平在未与阿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擅自把小萌送给陈某夫妇收养。在给双方讲明道理、述说法律规定后,双方很快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陈某收养小萌的行为无效。小萌又回到了江平和阿秀身边,我们也真心地希望小萌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

  办理此案的法官在此也想提醒人们。收养行为经常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收养行为也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一是送养行为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我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中,江平在未与小萌生母阿秀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小萌送养,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合法收养须经登记才能成立。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须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为要件,要想免除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就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当然,为更好地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订立收养协议,或者办理收养公证。



  查看田春勇 高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收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养子不务正业 养父母无奈请求解除收养 (2008-7-2 14:15:59)
· 地震孤儿收养程序详解 (2008-5-27 21:24:03)
· 收养震区孤儿是否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 (2008-5-26 21:29:09)
·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关于“三孤”人员收养安置问题的答问 (2008-5-25 17:57:53)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07-6-11 15:52:32)
· 谁来维护杨子荣的光辉形象? (2005-8-18 21:20:59)
·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 (2004-10-20 17:17: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003-11-10 20:58:53)


上一篇:花季少女惨遭车祸死亡 违章男友支付巨额赔偿 (2007-10-31 18:30:57)
下一篇:一男子怒砸妻子网友电脑只为痛恨“网恋”  (2007-11-4 15:29:0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