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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香兰夫妇“最近比较烦”,一楼业主张晓岚夫妇2004年在自家院子里栽了两棵枇杷树,现在枝繁叶茂,其中一棵树已经窜到沈香兰家的阳台外。枇杷树的枝叶严重妨碍了沈香兰家日常的晾晒和采光,沈香兰对花期随风飘散的枇杷树花粉过敏,树丛中的小虫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2007年5月8日,沈香兰一纸诉状将一楼的张晓岚夫妇告上了南长区人民法院,诉请排除妨碍,将两棵枇杷树移植院外。
根据《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确需移伐、截干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于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据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遂2007年10月24日南长法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因此,沈香兰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应先向区建设局申请初审,后至市园林管理局申请审批。市园林管理局同意后,若一楼业主拒不履行,沈香兰可以依据行政许可申请法院恢复审理。
该案牵涉到行政许可的前置要求,沈香兰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一步到位地维护相邻权,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批再恢复到民事诉讼程序。基于保护绿化的原则,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论权属的树木砍伐的控制是必要的,为了避免类似讼累的发生,城市绿化处的相关人员建议自家院子宜栽种灌木,并经常修剪、控制高度。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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