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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离异的养女、前女婿因房屋拆迁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后者在前者车棚上私自安装防盗门、在房屋墙面上胡乱涂画,闹得前者不得安宁。协商不成,前者遂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后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现年72岁的屈老汉夫妇终身未育。1975年原告屈老汉夫妇共同收养被告晓芹。1979年原告屈老汉夫妇经申请,在市郊建五架梁砖木结构房三间及一间厨房面积155.25平方米的房屋。
1994年9月被告晓芹与被告向冬结婚,后被告晓芹居住他处。2001年6月25日,被告晓芹与被告向冬双方自愿离婚。
2007年6月19日,原告屈老汉夫妇的房屋因拆迁,原告屈老汉夫妇 被重新安置到姜堰镇城中村7组14号房。后被告晓芹 在该房屋车棚上安装了防盗门,被告向冬在该房屋墙面上涂画。
2007年10月,原告屈老汉夫妇聘请律师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屈老汉夫妇现占有的住房系其在原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屋,是依据合同方式取得的合法财产。被告晓芹主张该房屋为与原告屈老汉夫妇的共同共有之房屋,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被告晓芹在原告屈老汉夫妇占有的房屋的车棚上安装防盗门,被告向冬在原告屈老汉夫妇占有的房屋的墙面上乱画乱写,均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姜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晓芹、向冬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拆除安装在原告车棚上的防盗门,清除在原告墙面上的涂画字印,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接到判决书后,两位老人激动得热泪盈眶,连连夸赞法院办案公道,逢人便说:“物权法真是咱的保护神啊”。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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