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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香兰夫妇“最近比较烦”,一楼业主张晓岚夫妇2004年在自家院子里栽了两棵枇杷树,现在枝繁叶茂,其中一棵树已经窜到沈香兰家的阳台外。枇杷树的枝叶严重妨碍了沈香兰家日常的晾晒和采光,沈香兰对花期随风飘散的枇杷树花粉过敏,树丛中的小虫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2007年5月8日,沈香兰一纸诉状将一楼的张晓岚夫妇告上了南长区人民法院,诉请排除妨碍,将两棵枇杷树移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沈香兰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其填写的《江苏省建设系统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申请表》,经园林绿化部门现
场查勘,明确枇杷树的干径为15厘米,蓬径为4米,高度为4米。园林绿化部门认为两棵枇杷树已影响到二楼居民的生活,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树木修剪或换种树木(桔树等)。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明确可以听取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对两棵枇杷树进行修剪、移植或换种新树种。
2007年11月,无锡市南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建议》,《建议》中载明“鉴于一楼枇杷树种植环境的实际情况,树木迁移难度较大,区绿办建议并报请市园林局批准,拟对一楼院内两棵枇杷树进行修剪;修剪的分寸掌握在基本不影响树形,同时确保二楼居民正常的采光和衣服的晾晒,具体尺度有修剪人员征得楼上楼下居民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但阳台水平空间不能少于80CM。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对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张晓岚夫妇在院内种植的两棵枇杷树已经对沈香兰夫妇的正常采光和晾晒造成影响,应当排除妨碍。《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建议对枇杷树进行修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法院最终判决张晓岚夫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对种植在院内的两棵枇杷树进行修剪,修剪标准按无锡市南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建议》。(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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