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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夭折谁之过

http://www.dffy.com 2008-1-13 20:41:22 作者:陆驰 来源:东方法眼

  2007年2月10日,江苏海门市22岁的产妇林娟产下一名7斤重的健康女婴,五天后产妇出院。出院病历记载“该妇一般情况可,无不适主诉…..新生儿好。”当日近十时,女婴因“左耳后皮肤破损二天,应用消炎药外用后无好转,面色黄染”而入住H医院儿科。入院诊断为“新生儿感染,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医院给予常规检查、补液治疗。2月16日病程记录记载:患儿精神萎,颜面及胸部皮肤散在分布脓疱症,全身皮肤黄染,双肺呼吸音粗……考虑为新生儿脓疱症,并查血培养以明确是否系新生儿败血症。因女婴病情危重,便送抢救室,医生向家属发病危通知书。治疗上,给以青霉素、欣安林抗感染及退黄对症处理。2月19日凌晨3:00,护士在巡房中发现,患儿面色青紫,口唇紫 ,无呼吸。抢救40分钟后,女婴便死亡。为此,女婴的父母及亲属与H医院医生发生争执,并将女婴尸体遗留在医院。医院便将尸体送殡仪馆冷藏。鉴此,女婴父母便将H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人民币369460元。

  在审理中,女婴的父母就女婴死亡是否由H医院的过错所导致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认为:女婴符合生前患有新生儿脓疱疹、新生儿败血证,终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院方对女婴早期疾病变化存在观察不细致、记录不确实、重视不够的不足;对女婴抗菌素使用不够规范,晚期病情变化观察不细致。虽与女婴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对女婴疾病的转归有不良影响。其结论为: 1、女婴符合生前患有新生儿脓疱诊、新生儿败血症、终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院方对女婴早期疾病变化存在观察不细致、记录不确实、重视不够的不足;对女婴抗菌素使用不够规范,晚期病情变化观察不细致,虽与女婴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对女婴疾病的转归有不良影响。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婴父母是基于H医院医疗过错主张损害赔偿。H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是否有因果关系,是H医院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的关键。本案中,女婴在H医院出生时属正常健康儿。女婴“左耳后皮肤破损”的病症在医院产科病房时即存在,因女婴出生时正常健康,并随其母同住被告产科病房,日常照料护理由其监护人即女婴父母负责,而被告H医院对女婴健康有观察、治疗之责。现原、被告均无法举证女婴“左耳后皮肤破损”的原因,法院推定原、被告均有过错。女婴耳后破损后,被告H医院仅用消炎药外用处理,显然对女婴的疾病重视不够,给对女婴疾病的转归有不良影响。女婴入住医院儿科病房后,医院对女婴疾病的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及护理并无不当。但女婴终究死亡。女婴的死亡固然是其自身的疾病原因,但综观女婴从起病到死亡的全过程,H医院的疏忽、观察不细致、记录不确实、重视不够的不足对女婴疾病的转归有不良影响,与女婴死亡的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H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医患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法院综合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及本案的事实,酌定由被告负担60%,原告负担40%。最终,海门市法院于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H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424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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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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