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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计价器继车牌之后成不法之徒新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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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18 19:55:17 作者:方华 丁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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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撬”车牌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法,人们已经司空见惯了。但“盗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分子们又琢磨出了升级版,罪恶的黑手伸向了“的哥”们的计价器和相关证件。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迟健曾于2005年11月,因盗窃车牌敲诈勒索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迟健出狱后,重操旧业,召集狱友小宝、萍水之交陈东合谋偷计价器敲诈勒索。三人分工明确,劣迹斑斑的迟健负责运筹全局,小宝负责谈价格,陈东负责留纸条。2008年11月28日、29日凌晨,三人在夜深人静时倾巢出动,用自制的钢丝钩打开出租车车门,窃得12辆出租车内的计价器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并藏于附近,然后通过电话联系,以先向卡上支付赎金,再归还计价器、证件相要胁,向出租车车主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14 860元,实得人民币11 960元。2007年11月30日凌晨,三人故伎重演,采用相同的手法窃得15辆出租车的计价器和各类证件等,并藏于附近。当日上午,三人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出租车计价器14只及机动车各类证件等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迟健、小宝、陈东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迟健、小宝、陈东在实施部分敲诈勒索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迟健、小宝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迟健、小宝、陈志归案后尚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三人犯敲诈勒索罪,迟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小宝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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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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