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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房施工不当 电击身亡共同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8-2-25 20:42:02 作者:郝卫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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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包工头和房东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329.30元。

  2007年10月25日,纪某与田某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约定由田某承建纪某家房屋的土建、门面、地面等工程。协议签订后,田某即组织包括原告李甲之子李乙在内的工人进场施工。2007年11月25日下午,李乙站在新建房屋一层楼板上顺着墙向上推送长达九米左右的钢筋笼时,不慎触碰房屋西侧高压线而发生事故。李乙立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田某给付李甲一万元,并垫付了李乙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分歧较大,2007年12月24日,李甲将田某、纪某以及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3486元,扣除田某已给付的1万元,应赔偿173486元。

  庭审中,李甲撤回对供电公司的诉讼;田某承认自己无施工资质,李乙与自己系雇佣关系;纪某陈述自己建房未办理审批手续,房屋西侧部分已经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乙受田某雇佣,在为纪某家建房过程中不慎触电死亡,且田某作为雇主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应对李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李乙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钢筋笼向上推送过多从而触碰房屋西侧的高压线路导致事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纪某未经审批即进行建房,使得该建筑活动增加了一定的危险性,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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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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