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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长凳休息摔骨折 起诉索赔获全额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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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2-26 15:11:28 作者:杨利丹 方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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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8日晚8时,陈婷到位于清扬路上的一家大型超市购物,一番精挑细选购买好心仪的物品后,陈小姐到一楼美食广场休息区的长凳上稍作休息。恰巧此时超市的清洁工人打扫陈小姐所坐位置的地面,清洁工人提示陈小姐抬脚,陈小姐予以配合。不料,长凳是坏的,抬起脚的陈小姐重心不稳,从长凳上摔下造成骶尾椎骨骨折。事后,超市将陈小姐送至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治疗,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用。为此,陈小姐病休了6个月并至医院复诊。
2008年1月,陈婷将超市诉至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58.4元、误工费人民币5280元、营养费人民币450元、护理费人民币700元、交通费人民币26元,合计赔偿人民币6814.4元。
超市辩称,陈婷在超市美食广场发生摔伤事故属实,损坏的长凳放置在休息区内靠边处,超市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但陈婷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婷作为消费者到超市购物后,坐在商场提供的凳子上休息。该超市在已经发现凳子损坏后未及时修理、拿走或放上警示标志,而是放置在休息区继续供人使用。超市清洁人员在打扫卫生时不但未提醒、告知反而让消费者抬脚,造成消费者骶尾椎骨骨折的人身损害后果。超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婷提出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后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理由正当,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婷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超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婷医疗费人民币358.4元、误工费人民币5280元、营养费人民币450元、护理费人民币700元、交通费人民币26元,合计人民币6814.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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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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