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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接送未尽职 幼儿自行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http://www.dffy.com 2008-3-8 19:37:12 作者:杨立江 年冬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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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幼儿园赔偿死亡幼童的监护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3548元。

  晶晶就读于某幼儿园,幼儿园为解决路远儿童的上学不便等困难,装备了专车,制定了站点,负责早晚接送幼儿,并收取费用。2007年底某日下午学校放学,晶晶乘坐校车回家,校车上没有护送老师,在向其所居住村组的路口处,校车驾驶员在晶晶家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在公路边停车,任由晶晶下车,横穿马路,与路上行驶的农用车相撞,致晶晶被撞死亡。农用车驾驶员王某和晶晶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于晶晶因无监护人带领时横穿马路产生的过错,是由于幼儿园未履行安全接送义务所致,应由在该时空对其负有监护、管理职责的责任主体承担。幼儿园虽将晶晶送到了制定站点,但无老师护送其至安全地点,在晶晶家长未到的情况下,任由其自行横穿马路,未尽到安全接送职责;晶晶的监护人未依平时接送小孩的时间准时到站点接送小孩,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故对晶晶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主要由幼儿园负担,法院酌定幼儿园负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晶晶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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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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