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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父母亲在分家过程中偏向了自己的老二,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某竟当着母亲的面焚烧其房屋,并把自己“烧”进了牢房。3月10日,宿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余某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余某原和父母、弟弟住在一起,结婚有了孩子后,住房就有些拥挤。去年11月,父母为他和弟弟分了家产。要余某带老婆孩子住到另一面只有两间偏屋的宅子上,父母亲仍和弟弟住在一起。余某认为这样分家明显偏向了老二,要求父母再给些钱作为“补偿”,父母因确实没钱,就未同意。余某心生不满,于去年12月,到老家索要父母盖的被子,遭母亲拒绝。余某即将其母亲推开,窜至屋内推倒衣厨,砸坏部分生活用品,又将一只红色皮箱、几件衣服等物放在一起点燃后逃离现场。庄邻发现火情后,迅速将其扑灭,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原审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放火手段破坏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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