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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交通事故死亡,女婿从肇事方处获得巨额赔偿,丈母、女婿为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丈母将女婿告上法庭。2008年3月11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女婿被判返还丈母70771元。
2007年11月28日,原告周某某之女、被告胡某某之妻梁某在上海因交通事故死亡(梁某父亲已去世),同年12月12日,肇事者张某某与梁某亲属在交警支队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45万元,被告胡某某领取了25万元、胡某某之女领取了20万元,梁某丧事由被告胡某某操办,为办理丧事用去5万元。原告周某某未得赔偿款,遂诉至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中,法院依被告申请追加胡某某之女作为共同被告。审理中,原告与胡某某之女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之女自愿返还原告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而作出的赔偿,实质上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虽然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加以合理分配。梁某的死亡给原告与两被告均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精神损害赔偿金亦应在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平均分割。赔偿总额中扣除原告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胡某某支付的丧葬费外,其余应作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遂判决被告胡某某返还原告周某某70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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