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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邻居桃树枝头喷洒除草剂 七旬老人被“毒”进医院

http://www.dffy.com 2008-4-14 16:21:04 作者:田春勇 谢泽培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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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后相邻的两户人家约定,前者不得在屋后栽树,当后者发现其违反约定时,便向院内喷洒了除草剂,吃了桃树下蔬菜的七旬老人赵某,就这样被“毒”进了医院。4月14日,海安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791.4元。

  赵某与张某是前后邻居,1991年,双方立下“君子协定”——赵某不得在屋后栽树。2007年6月21日,张某发现赵某的屋后栽了2棵桃树,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张某便用镰刀绑在竹杆上想将赵某家伸出的桃树枝头砍掉,无奈树枝头太粗砍不动,张某一气之下,便向赵某屋后院内的桃树枝头喷洒了除草剂。

  6月25日这天,赵某吃下桃树下种的菊花菜后,感到头昏、恶心、呕吐,立即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农药中毒,住院治疗几天后赵某才回家。赵某家人很快便知道这事乃张某所为,在事后公安机关调查时,张某也承认那天是她向赵某家院内喷了兑过水的除草剂。赵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种损失八百多元。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因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归责是审理本案的焦点。表面看来,似乎是赵某违反约定在先,张某的行为是在维护自己的相邻权权益。但由于张某选择的方法不当,在维护其自身权益的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因此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相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即使自己有理,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而不应当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否则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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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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