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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纪检干部能解决工作,共骗取朋友六万六千元。4月23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和他两个同学来到江西省德兴市找他老师童某(某市水利局武装部长)玩,期间,被告人朱某告诉童某他现在吉安市纪检委工作,并称自己很有门路,认识很多领导,能够帮忙解决一些问题。2007年9月的一天,童某的一个朋友(秦甲)的女儿秦乙于2006年年底从部队退伍回家没有找到工作,于是童某欲向秦甲引荐被告人朱某,希望被告人朱某帮秦乙安排一份工作,秦甲听后亦表示同意。2007年9月23日,童某与秦甲及其女儿秦乙三人来到上饶市信州区朱某的家,到朱某家后,他们向被告人朱某谈了此事,被告人朱某表示可以童乙“活动”,但需要6万元的活动费。当时秦甲只带了2万元现金,于是就打电话给其妻子,让其妻子汇4万元钱过来,直接汇进被告人朱某的存折里,然后被告人朱某一人到银行将4万元取了出来,接着秦甲将自带的2万元现金也一起交给被告人朱某,一共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将所骗取的钱财退还被害人秦甲,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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