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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在学校食堂就餐时不慎摔了一跤,竟致脾脏破裂,造成八级伤残。他要求母校赔偿近10万元,两次将母校告上法庭……
一跤,把脾脏“摔丢了”
2006年冬天的一个中午,宿迁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年级的汤老师尚在办公室加班,突然有人跑来告诉他:高三某班有一名学生坐在教室门前台阶上,可能生病了。汤老师赶紧来到这名学生面前,只见这个叫韩某的同学脸色蜡黄,用手撑着腹部,显出很痛苦的样子。就立即叫来一个同事,用面包车将小韩送往医院就诊。途中,汤老师电话通知小韩的班主任马上从家中赶往医院,并掏出随身的几百元钱为小韩预付了部分医疗费。
据小韩说,他是在学校食堂就餐时跌倒的。经医院诊断,小韩因腹部外伤致脾脏破裂。小韩当即住院治疗,并行脾脏切除手术。因手术成功且受伤部位恢复较好,半个月后,小韩出院休养。令校方意想不到的是,小韩在休养半年并已在高三年级复读几个月后的2007年10月,突然把母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校方赔偿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近10万元。
母校成了被告
汤老师是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告方代理人。据他介绍,小韩受伤的事,一开始就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关心。住院期间,小韩的班主任陆老师一边安排同学带物品到医院看望、守护他,一边在班级里组织捐款。随后,整个高三年级的师生都主动为小韩捐了款,并通过学校的团委会交给了小韩。校方为体现对伤者的人文关怀,还从学校的爱心基金中拨出1800元给小韩用于治疗,并根据伤者家长的要求,破例同意小韩身体痊愈后提前复学。后来小韩居然想到向校方索赔,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小韩就身体所受损伤申请医疗鉴定,结果为该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原告小韩索赔的理由是,被告的餐厅选用的是表面光滑的地板砖,且在学生就餐尚未完毕时在地面洒水,造成了地面湿滑,是原告摔跤致伤的直接原因,被告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被告则认为食堂的建筑、装修及内部设置全部符合有关规定,被告对食堂地面进行洒水、拖地也是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必要环节。原告就餐时摔伤只能是自身不注意所致,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韩与某校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某校即对小韩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小韩于就餐期间在某校食堂摔倒受伤,某校对此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应对小韩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韩作为一名高三年级学生,且已年满18周岁,对自己的日常生活起居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在就餐过程中,没有能够注意到地面湿滑等情况,对自己摔倒受伤负有主要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某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故判决某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韩各项赔偿计18769.35元。
原告上诉被驳回
小韩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于 2008年3月上诉至宿迁中院,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某校在答辩中仍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针对双方争议的责任比例问题,认为上诉人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小韩作为某校的学生,应对学校的就餐环境很熟悉,其自己滑倒受伤,属自身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上诉人对自身受到的损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上诉人在食堂对学生开放期间,未能足够保障学生安全,致上诉人摔倒受伤。被上诉人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上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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