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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大会遭遇尴尬 照片上的“我”不是“我”

http://www.dffy.com 2008-5-29 19:34:33 作者:王晓红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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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人相亲大会上,赫然发现,贴着自己照片的那份征婚资料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4岁的张伟没来得及纠错又糊里糊涂地接受了现场的主持人采访。为此,活动的主办方,当地妇联机构下设的服务中心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工作失误“委屈”地成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的被告。

  相亲大会:张冠李戴

  1983年出生的张伟本科毕业之后顺利地在连云港市某事业单位找了一份较为轻松的工作。作为家中的独子,父母早就为他准备好了结婚的房子。由于社交圈子过窄,毕业后两年时间内,张伟虽也相亲过几次但都没成功。经不住父母多次催促,张伟交钱参加了当地妇联婚介部举办的集体征婚活动,没想到征婚没成却惹出大麻烦。

  2007年5月6日,经过前期轰轰烈烈的造势,连云港市妇联主办的当年度第一次万人相亲大会在市体育馆举办。当次的活动是免费的,张伟作为一个新会员留下了会员资料和照片。但在活动现场上,张伟却发现,贴着自己照片的征婚资料与实际情况不太相符。当时没有太在意的他也没把这次活动放在心上,露个面便闪了。

  时间过得飞快,妇联主办的第二场万人相亲大会又将在“十一”期间举办。眼看身边的朋友们个个有了心仪的对象,这时的张伟才真正开始着急起自己的终身大事来。虽然这次征婚大会要收取10元的刊登征婚广告工本费,但张伟还是毫不犹豫交了,并同意在个人资料上添加个人照片。

  2007年10月2日,张伟早早地来到会场,领取了属于自己的号牌“427”和当天征婚广告手册。按捺不住自己的激动心情,张伟心急地翻开属于自己的那页资料,却发现贴着自己照片的“427”号会员的基本资料根本不是自己的。还没反应过来,当天活动的主持人的话筒不知何时已送到自己的嘴边。就这样,张伟作为征婚会员接受了采访,在近万名征婚会员的面前出了“风头”。冷静下来的张伟翻遍了整个征婚广告宣传册,发现406号的资料才是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显然,自己的照片被婚介部贴错了,用在别人的资料上。

  对簿公堂:是否侵犯肖像权

  因为对照个人的简历和征婚条件,自己应是406号而非427号,而且在将错就错的情况下,还接受主持人采访扩大了影响。在交涉未果之下,张伟一怒之下将妇联服务部告上法庭。

  张伟诉称,自己是市妇联婚介部的会员,资料和照片都保存在婚介部,并且自己交纳了会费,属于有偿服务,服务期两年。妇联服务中心的婚介部未经本人同意,两次把自己的照片滥用在别的会员资料上,使自己的照片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不符,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给本人的征婚活动带来巨大的不便,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第二次万人相亲大会之前,妇联工作人员问他是否把照片放在征婚会员的小册子上,他同意了,同时也明确指出第一次把自己的照片放在了别人的资料上,要求婚介部更正。然而,第二次万人征婚大会时,自己的照片仍用在别人的资料上。“我的照片用在别人的资料上,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损失500元。”

  妇联服务中心辩称,张伟仅向婚介部交纳10元会员费,其所诉自己是有偿服务不符合事实。婚介所使用张伟的肖像,是经过其同意的,刊登的征婚广告是为会员服务,属于公益性活动,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事实和行为。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连云港市新浦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服务中心系当地妇联开办的,主要经营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家政服务、婚姻介绍等。2007年5月6日和10月2日,服务中心分别举办两次万人相亲大会,其中第一次是免费的,在举办第二次万人相亲大会时,每人需要交纳10元刊登征婚广告工本费,并成为服务中心下属的婚介部会员。凡报名参加相亲大会的人,应将个人的简历和征婚条件填报给婚介部,同时征得报名人的同意,可以添加个人照片,婚介部将该资料编号汇总后刊印成册,在参加相亲大会的人进入会场之前,发送到每个人的手中。原告两次均参加相亲大会,被告两次均将原告的个人资料录入征婚广告宣传册,但在第二次添加个人照片时,将原告的照片添加在427号牌,并接受了主持人的现场采访。此后,原告认为,个人的简历和征婚条件应是406号,而非427号。认为被告侵犯肖像权。

  张伟出生在1983年,本科毕业后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究竟427号和406号哪个是张伟的真正资料呢?

  法院查明,406号的个人简历和征婚条件为:“男,1983年出生,未婚,1米70,本科,事业单位,独生子女,条件优,现有住房,真诚而存着强烈责任心,如果你是个温柔体贴,勤劳朴实,本地女孩,那我们就携手共创美好的未来”。427号的资料则是,“男,1981年出生,未婚,1米75,专科,外企,觅年龄相当,身高1米60以上,有固定职业,品貌端庄,气质佳的女孩为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是构成侵权的基本要件。该案原告是允许被告在第二次相亲大会的征婚广告宣传册上添加其肖像,被告使用其肖像的目的是为原告服务和交友便利,属于公益活动。另外,被告在收录原告征婚广告资料时,仅根据其个人填报,即印刷征婚广告宣传册,原告在领取427号牌后,还接受了主持人的现场采访,并未提出照片添加错误,根据原告的身份证与其添加照片的征婚广告上所显示的出生年月比照确有错误,但并不影响原告参加征婚活动,也未造成恶劣后果。因此,被告并不具备侵犯原告肖像权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误工费5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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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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