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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库忽略看车职责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8-6-18 18:30:41 作者:张广兄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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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14日,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在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一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全面履行看管义务而被业主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审理查明:武某系原告郑兵的女儿。2006年5月份武某购买了由被告华中置业公司开发的“月星花园”6栋2单元204室房屋1套,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系被告路东物业公司。2006年6月下旬,被告华中置业公司向原告女儿出具了入住通知书,并发放了房屋钥匙,原告女儿于同年6月22日分三次交纳了电梯运行维护费668.50元装璜垃圾代运费111.40元及物业管理费468元,同年9月8日原告与其女儿迁进新居。因该栋楼地下车库渗水严重,被告华中置业公司对地下车库进行了施工处理,期间,原告所有的电动车暂时停放在楼道内,当月15日上午7时,原告于2006年7月7日新购买的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自家楼下而被盗。原告遂以物业管理部门和开发商均对其财产安全负注意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电动自行车损失16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路东物业公司与淮安市日月星城的全体业主共同签订了临时公约,自此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被告路东物业公司即应按该公约的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同时,被告路东物业公司提供的临时公约中约定 了其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实行服务管理,该约定应视为一种特约服务,如果车辆发生丢失时,被告路东物业公司不能免责。本案被告华中置业公司在为原告所住6号楼进行地下室车库进行维修时,被告路东物业公司对该情况是明知的,被告路东物业公司应对该幢楼的车辆停放作出妥善安排和管理,但被告路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原告所有的车辆被盗,对此被告路东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电动自行车丢失的损失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收款收据1张,主张财产损失为1600元,被告虽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并结合该电动自行车的折旧,酌情认定被告路东物业公司应承担原告相应损失计人民币9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华中置业公司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华中置业公司系建设开发单位,与原告之间无物业服务关系,其为原告进行地下室车库维修工作,系基于其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华中置业公司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淮安市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兵损失计人民币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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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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