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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无过错赔偿百分之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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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6-26 17:32:20 作者:翟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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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钓鱼,不幸触电身亡,是供电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瑕疵,还是钓鱼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6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3月21日中午,钓鱼爱好者蔡某在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某村委会所有的鱼塘钓鱼时,甩钓鱼竿时不小心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当场被击倒身亡。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蔡某钓鱼的池塘附近仅有一块南京市供电公司设置的“禁止垂钓”的警示牌,其他地方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因供电公司和村委会始终不认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得不到赔偿的蔡某家人只能将这两个单位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钓鱼可能发生伤亡危险,但其却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最后导致触电身亡。对此,蔡某应当承担大部分民事责任。
被告南京供电公司作为高压输电企业,其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只要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南京供电公司系江苏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和南京供电公司共同承担。而被告某村委会作为涉案鱼塘的所有人,怠于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南京供电公司与江苏省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28258.16元;村委会赔偿7064.54元。
法官点评:蔡某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是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禁止的危害电力的安全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然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高压输电系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法律为切实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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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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