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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焊工触电身亡 雇主与发包人连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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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6-30 13:49:57 作者:龚甬钰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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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焊工在操作过程中触电死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把业务发包给无资质的雇主导致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的,公司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7年8月,某公司将安装两台干燥设备的业务委托给一无资质的个体老板张某做,双方除约定了安装费用、完成时间等外,还特别约定,张某在安装过程中要注意生产安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与公司无关。张某随后雇佣了电焊工王某进行安装,没想到8月下旬的一天,王某在操作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事情发生后,该公司、张某及死者家属几经协商,达成协议:由公司与张某共同承担死者家属补偿费18万元。该公司先行给付了这笔款项,之后公司以与张某有约定为由,要求张某支付18万元,结果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认为他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公司把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他个人身上。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庭上,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有张某签字的协议,认为既然白纸黑字写清工伤事故是责任自负,张某理应将公司垫付的18万元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王某系张某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以合同有约定为由,要求张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据此判决张某应给付公司9万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涉及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对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是不能对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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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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