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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突降重物伤人 全体业主成被告

http://www.dffy.com 2008-6-30 18:36:56 作者:方华 民一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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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途经自家新村,却被从天而降的木板、砖头砸得头破血流,大呼委屈的受害人日前与肇事的15号楼的所有业主对簿公堂,引起15号楼业主的一片哗然。

  2008年4月9日下午4时50分,苏丽丽(化名)路经自己居住的新村,突然有木板和砖头从天而降,这飞来横祸导致苏丽丽头上“挂彩”。110民警接警后,做了现场调查,认定坠落的木板和砖头为15号住宅楼无油烟灶台上的搁置物。苏丽丽分析认为,木板上沾有油渍和灰尘,且留有砖块的压痕,因此推测该木板和砖头是用于隔离无油烟灶台上方油烟和灰尘的。而后警方进行了协调,但15号住宅楼的住户均不承认木板和砖头为自己所有,苏丽丽为讨个说法,将15号楼2层至6层的所有业主都起诉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总计4000余元。

  案件审理中,2楼业主辩称,从2楼的高度掉落的话,不足以造成苏丽丽这样的伤害,各种证据也表明2楼灶台上没有搁置物的痕迹。

  3楼业主辩称,事发当时家里无人,惹事的木板长1.22米,而3楼的灶台仅长0.85米。

  4楼业主辩称,根据气象资料显示,4月9日为东南风,而灶台是北面的,天气原因不足以吹落木板,肯定是人为造成的。4楼当时家里无人,没有造成苏丽丽受伤的人为可能。

  5楼业主辩称,灶台尺寸不符,木板和砖头曾见过在4楼灶台上。

  6楼业主辩称,家里不住人的,曾经在4楼灶台上见过类似的木板。

  法院考虑到涉案的当事人为相邻关系,特殊的关系决定了以判决方式解决纠纷并不利于息讼,而“和为贵”式的调解有利于避免邻居失和,促进邻里关系的修复,遂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以4楼业主赔偿800元,其他业主各赔偿100元,总计1200元圆满结案。

  本案关系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及证据规则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搁置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发生高空坠物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后,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取证,若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可以直接向侵权人索赔。若无法明确侵权人,则按照共同危险行为的确认原则,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由于各业主的抗辩均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因此都不能免除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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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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