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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的法律思想渊源──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二○○五年年会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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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7 15:07:36 作者:娄银生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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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十月,秋兰飘香。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5年年会10月28日在南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和各高校科研单位及司法机关的12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会长任建新作了题为《学习董老法治思想,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的讲话。据本届年会秘书长、省高级法院常务副院长丁巧仁介绍,本届年会共收到学术论文85篇,展示了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最新成果。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当前乃至今后,董老的法治思想无疑对和谐社会、司法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司法的政治性集中体现为司法的人民性 按照董必武的看法,在社会主义中国,司法的政治性集中体现为司法的人民性。“人民司法”的概念,成为董必武认识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司法活动的本质工具。专家提出,人民司法的深厚力量,就在于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机制,是人民内部生活秩序的有力保障。司法的人民性不仅表现为对司法工作的思想建设的高度重视,而且表现在新的审判制度具有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显著特征。董老的人民司法观,博大精深。但从1957年以后,董老的司法观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正确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受到批评和摒弃。改革开放后,重新回到董老的人民司法观的轨道上来。有专家认为,目前在某些方面却有异化,严重地存在着国家司法权行政化、地方化、部门化、利益化,亟待改革,建立一元化的现代司法体制,正确全面地继承、弘扬和发展董老的人民司法观。 在新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提出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并进一步概括为“司法为民”的思想。从“人民司法”到“为民司法”,不仅反映了司法功能的转变,也反映了司法价值理念的转换。但是,无论“人民司法”还是“为民司法”的提出,都与其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相关联,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这是与会代表的共识。 倡导和谐司法是司法权及其 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 从根源上看,我们今天法制化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建国初期老问题的新发展,重温董老的法治思想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然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专家指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曾经或正在面临诸如民主审判与审判责任制、就地办案与坐堂办案、送法下乡与被动判案、久调不决与径行判决、司法的剧场化与广场化之间的一系列矛盾与困惑。而现实的选择往往缺乏连续性和整体性,导致实践中司法权的运行忽左或忽右甚至飘浮不定。和谐司法理念正是回应对这些问题进行检讨的一种洞见。 有学者提出,建国初期,作为主管政法的领导,董必武同志反复论述了人民司法的思想,旨在构建民主、和谐、有序的崭新的社会关系。把司法还原到社会生活中,可以认为司法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导向和谐的一个结构性因素。同时,倡导和谐司法是司法权的复杂性及其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一对矛盾,和谐司法理念认为,应该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矛盾中寻求平衡;司法为民是当下司法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对转变司法作风、倡导司法便民、防治衙门风气的蔓延至关重要。但也要注意把握好“为民”与“依法”的分寸。在法官的依法裁断中,双方当事人谁是民谁不是民?谁是人民?怎样做才是为民?很显然,如果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的话,法官依法裁断就是为民。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司法独立与司法制约的矛盾,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矛盾等等,和谐司法是在这些矛盾中寻找平衡点的必由之路。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重视“立法 保障人权” 普通老百姓受屈辱、被栽诬、遭虐待是中国长期封建社会的不良传统。与会的有关专家指出,新中国成立后,这个不良传统仍在一定程度上延续着。作为党内负责政法工作的主要领导人,如何抵制和克服这个不良传统一直是董必武念念不忘的实际问题。他在1954年提出: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个现代法治理念没能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落实,出现一些枉法事件。总体而言,在“立法保障人权”以防止发生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侵害上,现行的法律的覆盖面和力度是不够的,导致这些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某些现行政策和制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直有强烈的呼声要求我国司法体系相对独立,即公检法中的检和法不受行政机关约束,只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已经开始全面运作。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有关专家还提出了防止警察权的滥用、避免刑讯逼供乃至冤假错案的具体设计。由此,我们看到,董老50年前提出的关于“立法保障人权”的思想,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位享有崇高的法学专家地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治国理念,而成为全党特别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界尚存的种种弊端必将随着这个共识转化为实务而被逐一摒除。 此外,这届年会还就董必武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董必武司法独立思想、审判方式改革、民族法制思想、探求中国冤案根源、司法权威思想等30多个专题进行了研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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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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