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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兰”直升机失事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三千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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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8 9:16:28 作者:王家太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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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瞩目的春兰集团公司直升机保险索赔一案,日前在江苏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000万元。 2002年初,春兰集团公司从欧洲进口了一架EC-135型公务直升机,一时间在国内企业界成为一大亮点。同年五月春兰公司对飞机进行了投保,前两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独家承保,第三年随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的泰州中心支公司的加盟,由三家共同承保,共保份额分别为50%、30%、20%。三家保险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向春兰公司联合签发了飞机保险单,保险险种涉及机身一切险和法定责任险,其中飞机机身为定值保险,保险金额3000万元;法定责任险中分项投保旅客座位险和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旅客责任险按飞机五座旅客座位每名旅客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元,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其后,春兰公司按保单足额交纳了522500元保费。 2004年9月,浙江省宁波电视台因举办“活力宁波”宣传活动,向春兰公司租用飞机进行空中拍照。9月16日下午3时前后,飞机在余姚市天下玉苑风景区失事坠毁,除机尾外机身全部烧毁,机上五名航拍人员三死两伤,驾驶员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春兰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保险公司既未明确表示拒赔,也没有作出理赔。2004年12月24日,春兰公司正式将三家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保险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航拍不符合保单规定用途且危险程度高、春兰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9·16”飞行不适航、春兰公司出租飞机不合法等理由,力陈其不应赔偿。双方为此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据悉,此案系国内第二起因小型飞机失事引起的保险赔偿纠纷。由于案件专业性强、难度高,加之涉案标的巨大,中院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先后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作了两次调查,并走访了国家民航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经过十个多月的审理,法院认定“9·16”空难属于保单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因春兰公司对第三方的赔偿数额尚未确定,对责任险保险金请求暂未支持。该院据此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判令三家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比例给付春兰公司飞机保险金3000万元,并赔偿春兰公司预付的事故伤亡人员人道主义慰问金25万元和律师代理费损失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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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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