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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户农民侵权被判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5-11-9 10:03:55 作者:君平 王瑞 英杰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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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昨日,睢宁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宋某、彭某等69户村民于判决生效时立即停止耕种原告承包的123亩土地,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4230元。
  2002年9月30日,原告吴某等六人分别同其所在的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从该村宋庄组流转出来的130亩土地分别承包给六原告,并约定了各人承包地的亩数和四至范围,每人承包期为15年。2004年夏季,由于国家对土地政策的调整,农民种地的收入有所提高,于是宋庄组69户村民联合起来,以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该土地是其组里的为由,将六原告承包的土地重新丈量分到各户,六原告有五人也各分到了1份,另一原告则实际耕种了7亩。69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05年6月将69户村民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6位原告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69户村民无视合同的效力,将流转出去已承包给6位原告的土地,又强行收回统一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可酌情赔偿4.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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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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