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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法院首次将“测谎”引入民事案件审理

http://www.dffy.com 2005-11-10 15:09:55 作者:许多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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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扑朔迷离、错综复杂的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建湖法院提议原被告双方共同接受心理测试,但原告却不愿测谎。建湖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推定原告诉请事实不存在,并于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诺书”言之凿凿
  2005年8月,上海珊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珊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纲持盐城市德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德容公司)出具的一份“承诺书”,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容公司按“承诺书”记载的内容一次性向珊联公司支付转让合同补偿金计20万元。
  珊联公司诉称,2003年12月12日,该公司在建湖收购德容公司,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其转让给上海康丰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康丰公司),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变理为康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仁德。变更当天(2004年4月30日),德容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仁德向珊联公司谭永纲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珊联公司将德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仁德后,德容公司在6个月内支付珊联公司补偿金20万元。”
            当事人大呼冤枉
  德容公司在开庭时却大呼冤枉。公司辩称,不存在珊联公司将德容公司转让给康丰公司的事实。其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德容公司是由上海古北朝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古北公司)出资540万元,包德甫(自然人)出资1260万元,建湖县近湖镇镇北村出资1200万元于2003年1月20日投资组建的。设立登记时,德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永纲(此时谭永纲亦为珊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7日,古北公司和包德甫将1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康丰公司,康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仁德成为德容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04年4月30日,工商部门依申请对德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了变更登记,由公司成立之初的谭永纲变更为马仁德。在变更过程中,德容公司从未向珊联公司谭永纲作过给付20万元补偿款的承诺。珊联公司举证的“承诺书”纯系伪造,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庭查明的德容公司设立登记、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基本事实与德容公司的辩称相同。另查明,在投资组建德容公司的过程中,谭永纲的身份是三股东之一的古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且谭永纲在履行代理人职务期间,不认识古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手续均由股东之一的包德甫代办。但法庭对原告珊联公司(谭永纲)要求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最重要证据即盖有被告德容公司公章的“承诺书”的来源及真伪难以认定。
            拒测试诉请驳回
  审理中,合议庭建议双方进行心理测试。谭永纲及马仁德均表示同意,但谭永纲在承诺自愿测谎后又放弃了测谎。虽经建湖法院一再通知和释明,谭永纲均予拒绝。测谎报告表明:当事人马仁德对“给承诺书的时间——4月份、地点——上海、在场人——2人”等目标问题无特异的心理生理反应。综合测试结果分析,“马仁德没有说谎,承诺书不是其交给谭永纲的,其对承诺书的形成过程不知情。”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20万元的补偿金,在通常情况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谭永纲变更为马仁德,且原告持盖有被告公司印鉴的承诺书,本无可非议。但被告辩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又难以使人信服“承诺书”的真实性。珊联公司在德容公司的组建中并无投资,其补偿从何谈起﹖德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完全属于该公司内部的重大活动,应由股东会议决定,变更缘由及结果均应记入该决议,而本案中在有所有股东参加的会议决议中却无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谭永纲给付补偿的记载。
  该“承诺书”上的被告公司章印加盖在空白处而非日期或名称上,亦有悖常理,况且谭永纲当时兼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北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一身,掌握三个公司的章印,无法证明自己签协议这种非常情况的发生。且谭永纲对法院要求对其陈述作高科技心理测试加以验证时,起初表示愿意接受,在要求其到指定地点进行测试时又拒绝,虽经法院再三释明,又拒不配合,更使人产生合理的怀疑。综合多方证据审查分析,根据“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及法官的自由心证,应认定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据效力。建湖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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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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