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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靖江:失地农民损害赔偿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http://www.dffy.com 2005-11-15 18:32:03 作者:曹味东 王新妹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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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施行中,由于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条标准,按江苏省确定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为9262元/年,农村居民为4239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6709元/年,农村居民为2704元/年,赔偿额差别在2倍以上。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对是适用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争论不休。
  靖江市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和该市实际,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上,不唯户口档案,而是以农民的身份性质是否改变为准。近日,该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对失地农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确定。
  今年4月26日上午,如皋市驾驶员卢某驾驶货车,在229省道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拐弯横过公路的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居民曹某发生碰撞,致曹某当场死亡。靖江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本案的次要责任。事后,曹某的亲属诉至靖江法院,要求被告卢某、卢某的货车所挂的单位、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曹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万余元。曹某的亲属诉称,曹某及其母亲李老太的户籍虽是农村居民,但已经拆迁,为失地农民,曹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江苏省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曹某的母亲李老太的生活费标准应按城镇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曹某及其母李老太的户口性质虽为农业家庭户,但在事故发生前二人居所被拆迁、口粮田被征用,早已丧失了农业生活的基本条件,二人按政策被安置集中居住生活,故对曹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李老太的生活费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予以计算,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22477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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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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