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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劳动触犯刑律 四名案犯同坐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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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18 20:20:11 作者:王秀琴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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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 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件作出判决,刘昌民、李龙飞等四名同案犯无视国法,非法限制工人人身自由迫使劳动长达数月,社会影响恶劣,构成犯罪,分别被判刑并处巨额罚金。 刘昌民、李龙飞、姜卫、于傲德四名案犯均为文登市界石镇南截山村人,于傲德为文登市界石镇南截山砖厂的实际经营者。因砖厂为工人提供的食宿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有的工人忍受不了,想要离开,但因交不出中介费,便有逃跑的情况。为了防止工人逃跑,刘昌民、李龙飞提议并经于傲德同意,对工人实行看管。后由刘昌民安排,李龙飞、姜卫具体实施,组织人员白天对工人进行看管,工人稍有不从,便对其拳打脚踢。晚上将工人宿舍上锁,并对工人进行搜身、扣押证件等方法,强迫工人劳动。自2004年3月至10月,四被告人先后对数十名工人强迫劳动,2005年3月砖厂开工不久案发,四被告人非法限制工人人身自由迫使劳动长达数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文登市人民法院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昌民、李龙飞、姜卫、于傲德违反国家劳动管理法规,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工人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被告人于傲德作为砖厂的实际经营者,为了单位利益,同意被告人刘昌民、李龙飞对工人进行看管,并放任刘昌民、李龙飞、姜卫等人殴打工人、扣押工人证件等,具有限制工人自由迫使劳动的主观直接故意,亦构成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按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及地位考虑,判决被告人刘昌民、李龙飞、姜卫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5000元、25000元,判处被告人于傲德犯强迫职工劳动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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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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