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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舞厅倒卖毒品到山东的两名案犯被判刑

http://www.dffy.com 2005-11-18 20:24:26 作者:王秀琴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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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的刑事犯罪案件,两名涉案犯安祥、林金煌分别被判刑,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贩毒案件。
  案犯安祥系重庆市开县人,捕前在深圳打工。案犯林金煌系福建省莆田市人,捕前暂住文登市汪疃镇北英武村。2005年5月23日,被告人安祥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帝龙城舞厅阿森(另案处理)处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及K粉,欲通过林金煌在文登市出卖谋利。5月26日,安祥携带毒品乘车由深圳出发,5月28日到达文登,即在汪疃镇东英武村被抓获。公安机关处缴获麻古502粒(重50.16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份),K粉一袋(重25.64元,含氯胺酮成份)。
  2005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林金煌伙同阿朱(另案处理)在荣成市斥山镇驻地,以每粒20元的价格将部分麻古卖给王玉鹏(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后公安机关从王玉鹏处查获麻古13粒(重1.2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份)。
  庭审中被告人安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虽然打算到文登卖毒品,但还没有卖,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金煌的辩护人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煌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不科学、不准确,且林金煌贩卖的毒品毒性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发表了辩护意见。
  文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祥以贩卖为目的购买麻古50.16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K粉25.64克(含氯胺酮成份),并从深圳携带至文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金煌贩卖麻古1.2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安祥虽未出卖其所携带的毒品,但其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并从深圳携带至文登,无论是否已出卖,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金煌供认其所贩卖的麻古大小不一,且证人王玉鹏亦证实其所购买的麻古上面的字母不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关于林金煌所贩卖的毒品毒性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判决安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林金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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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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