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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刑诉法学年会热点聚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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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25 10:31:42 作者:管莹 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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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不敢出庭作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目前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力造成的。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的证人保护制度,与会的理论界与实务界代表产生了激烈的碰撞。王钧教授指出,我们应借鉴菲律宾等国的做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侵害的,由国家予以完全补偿。或者建立起证人的强制保险制度,由国家为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强制性的保险。针对我国目前没有证人保护的专门机构,可参照美国等国的做法,建立或明确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但实务部门的同志则表示这要受到国家财政的制约。但在加强对证人的事前保护,对公开出庭作证极有可能招致人身危险的证人采取闭路电视作证的做法等问题,与会代表达成了共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大事回放:今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成为该公约今年12月14日生效后即施行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缔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公约批准后,抓紧落实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保证国际条约的有效实施,成为法律界的当务之急。 年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指出,应注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的衔接,其对我国立法的指导意义。具体包括关注私营企业的腐败问题,设立常设性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制定专门的洗钱法,将腐败所得也作为洗钱罪的对象,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设立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将反贪局从检察院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孙国祥还特别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与公约不协调,也不能适应反腐斗争的需要,建议取消现行法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将受贿罪的对象扩大为“一切利益”。最后,孙国祥提到应将公约中有关对腐败分子进行缺席诉讼、特殊侦查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立法衔接起来的问题。 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尹吉主任表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还非常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如《公约》的第二章专章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包括: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设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对公务员和非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定体现廉正、诚实和尽责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规范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提高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发挥审判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方面的特殊作用,加强对私营部门尤其是其商业活动的监管,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加强金融监管防止洗钱等这一基本理念,这些都应当在我国今后的反腐败实践中得到借鉴和体现。现我省的无锡和南京两市已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立法,就是在《公约》的精神和要求所做的初步尝试。 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俞敬栋提出,香港廉政公署在惩治查处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上的成绩为世界公认,很大的原因在于其拥有一个专职的情报系统。内地可仿效香港经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系统。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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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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