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1月17日至18日,2005年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年会在无锡召开。江苏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汝信,江苏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幸,全省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同志及律师和高校学者共104人出席了本届年会。年会共收到论文118篇,这些论文主要涉及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辩护、证据、证明、证人出庭作证、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十个方面的问题。
年会上,围绕死刑复核程序、无罪推定原则的承认与实践、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保护、沉默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的衔接等问题,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年会焦点:死刑复核
大事回放: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2005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德国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的问题时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这是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关于慎用死刑的经典论述,在今天看来仍然富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目前,死刑核准权被收回基本上已无悬念。本届年会上,讨论的重点已集中在对死刑案件的审理和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完善上。
省高级法院田幸副院长指出,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审理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应全部由资深的专业法官组成。现有死刑案件的二审书面审理的做法必须得到纠正。所有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这应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高级法院必须严格的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死刑案件的二审,因为在涉及被告人生命的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必须多给他一次开口的机会!在死刑案件的二审中,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一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种全面审查,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审的“重演”,但实质是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查明过程。只有这样,才可能客观、公正、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
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类似于一种封闭式的行政审批手续,辩护人被排除在程序之外,被告人亦缺乏程序上的参与性。这种制度设计并不符合立法者设立死刑复核制度的本意。但是死刑核准程序的本质毕竟是“核”而不是“审”,全然的按照开庭审理的模式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也是不适合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应兼顾效率与公正,但以公正为更优位的选择。最高法院的董超同志提出了在“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下,实现死刑复核方式多样化的观点。即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也没有提出上诉的死刑案件,在面审被告人的基础上进行书面审理;而对于被告人不服一审、二审判决的死刑案件,死刑复核程序应采用“听证”的方式,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听证应成为我国死刑复核主要采取的方式;而对少数案件,如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认定有不同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其他证据不一致的,同时该案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对这类案件的复核可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
无罪推定原则
案件回放: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昆明海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抢劫杀人案,两名公安民警被杀害。怀疑的对象最终落在被杀害的民警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身上。7月2日,杜培武被采取强制措施。在经历了10天10夜的连续审问后,杜培武开始“交待问题”。7月31日,杜培武被正式批捕。10月20日,案件被起诉到昆明市中院。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杜培武当庭出示了被侦查人员打烂的血衣,但法庭视而不见,并于1999年2月5日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培武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的主要证据是真实的,但存在若干疑点不能排除,并于1999年11月12日留有余地地将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将杜培武投入监狱改造。在杜培武入狱半年后,昆明警方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杨天勇团伙交代了其在海埂杀害抢劫两名警察的案件。至此,杜培武案真相大白,杜培武被无罪释放。
无罪推定原则的设定不是为了“发现案件的真相”,而是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诉讼规则,如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供述自己有罪,疑罪从无,非法证据特别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证据,等等。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境并不让人乐观。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通过刑讯、变相刑讯逼取犯人口供的做法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从杜培武杀妻案到佘祥林杀妻案,被告人都是在严酷的刑讯下被迫作出了虚假的口供。而“疑罪从无”原则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演变成“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
本届年会上,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对策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代表们普遍认为,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首先必须要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无罪推定原则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基石的理念。同时,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必须得到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支撑。如我省检察系统在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已经开始全程录像,但由谁来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了杜绝刑讯逼供,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的在场权,禁止夜间讯问、车轮讯问。南京市中院刑一庭汪敏庭长还指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很难采取无罪推定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一个很大原因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被害人补偿制度没有建立,而让法院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由于受害者的亲属无法从国家处得到适度的补偿,因此其唯一期望就是法院能严惩凶手。在此情形下,如果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往往会引起被害人家属亲友的过激行为,如围攻法院,集体上访,甚至采取自杀寻仇的极端方式。如果建立起被害人补偿制度,就可以避免把全部责任压在法院身上,从而为法院认真执行“疑罪从无”原则创造良好条件。
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回放:宝马案
2003年12月20日,震惊全国的宝马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宣判,法庭宣判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根据之前的媒体报道,苏秀文因宝马车被代义泉、刘忠霞夫妇的农用车划伤,下车打骂代义泉夫妇,被围观群众指责,恨恨的上车。有在场群众听到其上车前嘟哝道:“信不信我撞死你!”然后车向前撞去,刘忠霞被当场撞死,还有12名群众被车撞倒受伤。本案的目击者众多,然而在开庭时,仅由道里区检察院出具了12份对苏秀文有利的书面证言,而无一人出庭作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部分地方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于5%。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与辩护权,更使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损害法律的威严。
本届年会上,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明教授、南京大学王钧教授均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的证人都需要出庭作证。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诉讼效率的考虑,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刑事案件中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因此必须对证人进行过滤,即通过繁简分流、互相交换证据、控辩协议、辩诉交易等,使大部分案件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即可得到裁判。从我国现有的制度来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其实已经分流了一部分案件,使这些案件可以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结案。虽然辩诉交易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还不具可行性,但庭前证据展示,以及像英国那样由控辩双方就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达成协议在我国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当然这些都应置于法庭的必要监督之下。如果这些过滤机制运作良好,可以做到实际只需要10%甚至更少的证人出庭作证,而有限的司法资源就用来保障这些证人的安全与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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