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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告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5-11-28 19:05:16 作者:钱军 周发开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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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是别人欠自己的钱,但诉讼结果却是原告向被告赔偿了1500元。这事说来也许你不相信,但笔者于11月28日在江苏海安就发现了这样的怪事。
  江苏省海安县人包某系某饲料厂的业主及投资人。2002年7月2日,江苏省东台市人张中平向饲料厂购买5%预混合蛋鸡料,欠该厂货款13040元,当即立下欠条一份。此后,张中平分次给付部分欠款,至2004年1月尚欠货款4040元。2005年,包某再次索要未果,遂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尽管包某与张中平发生过交易,但包某对张中平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诉前,包某即携2002年7月2日张中平手写的欠条前往东台市公安机关查阅。因欠条上“张中平”三字非常潦草,同去人员看后都认为欠款人的名字应为“张中年”。包某以“张中年”名字向公安机关查询后,发现东台市南沈镇安云村有一名叫张中年的人。包某轻率地认为“张中年”就是欠条中的欠款人,即以张中年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
  海安法院收案后,按照包某诉状上所述地址,向张中年邮递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事后了解到,其时张中年正在上海打工,不在家中。张中年母亲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用电话与远在上海的儿子取得联系。张中年听其母亲陈述情况后,感到有些莫名其妙,说其根本不认识包某。
  无端惹上官司的张中年,感到十分震惊,迅速赶回东台老家。看过诉状后,其聘请了律师,赶到海安法院。张中年当面向法官声明,其从未向饲料厂购买过饲料,也未经营过饲料,并不认识原告包某,并请求法官请包某前来当面对质。
  法官听取张中年的辩解后,打开案卷对欠条原件进行了认真推敲,也对张中年的被告身份产生了怀疑,遂通知原告包某到法庭来。包某来到法庭后,主动与法官打了招呼,但对坐在一旁的被告张中年却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初步的印象就是其似乎并不认识张中年。法官当即手指张中年,问包某是否认识此人,包某茫然地摇了摇头。法官明白了一切。
  当法官向包某指出,这就是其诉状上所告的被告张中年时,包某一下子也懵了。包某向法官及张中年等在场人,如实陈述了查询欠款人身份的经过。经过众人再次细看欠条,才发现欠款人实为“张中平”,而非现被告张中年。
  最后,包某认识到自己的错告行为,给无辜的张中年造成了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协商基础上,经法庭调解,包某自愿撤回诉讼,赔偿张中年损失1500元。
  评析:不论平常做生意,还是打官司,搞清对方当事人身份都是头等重要的事件。否则,追债难找主,打官司无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包某实质上与已诉被告张中年诉前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其与状告张中年所形成的案件亦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其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当然,包某误告被告张中年后,客观上给张中年造成了损失,双方之间反而产生了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某应当对张中年的损失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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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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