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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物业用房 业主维权胜诉收回

http://www.dffy.com 2005-11-29 10:34:43 作者:金永南 谢菲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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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州市某小区的开发商将小区的物业用房无偿转让给某物业管理公司,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小区业主知悉后,将开发商和房产监理部门告上法院。近日,通州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产监理部门向某物业管理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利益。
  通州市某小区的开发商于1998年6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某小区内建造了物业管理用房125.99平米。1999年,以开发商等四单位为甲方,以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通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托管整治交接书》,该物业管理用房包含在交接清单之中。经开发商申请,房产监理部门于2000年8月2日向开发商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12月10日,开发商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财产交接表》,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某物业管理公司。房产监理部门据此于2004年12月29日向某物业管理公司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故作为非业主的某物业管理公司无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房产监理部门于2004年12月29日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登记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下,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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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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