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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被驳回

http://www.dffy.com 2005-11-30 10:52:26 作者:金维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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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两年前,退休干部吴女士与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不曾想,二审还未开庭,双方就闹出了矛盾。吴女士不仅终止了委托合同,并于今年9月7日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日前,该市下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吴女士提出的被告故意隐瞒、篡改事实等诉讼理由未获支持。
  原告吴女士在诉状中提出,2003年6月26日,因不服南京某基层法院一审判决,需提出上诉。为此,她与本案被告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被告指派赵某、唐某两位律师作为上诉代理人,原告支付代理费8000元。2003年9月12日开庭前,原告向两位代理人索要证据目录遭拒绝,在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才将证据目录交给原告。原告发现代理人先后交给被告的三份证据目录、上诉状及代理词所陈述的事实,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代理人故意隐瞒、篡改事实。据此,吴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8000元代理费。
  针对吴女士的诉求,被告辩称,其已经认真适当地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义务,原告无端终止委托,实属恶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目录本身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其作用只在于为法官及当事人查阅证据材料时提供方便,证据目录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原告在二审案件中继续使用原告上诉状和全文引用被告代理词的行为,足以推翻原告提出的全部案件事实均被篡改的意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有过错的证据不足,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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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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