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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龄童落水“桥外桥” 电信局大意成被告

http://www.dffy.com 2005-12-5 21:03:10 作者:张玉 商晶晶 来源:东方法眼

    绿  


  12月5日,一起发生在江苏如皋的八龄童戏走“桥外桥”落水而亡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终于划上了句号。

  2005年3月8日下午4时左右,耿先生八岁的儿子小耀陪爷爷在如城镇外城河边散步,当走到集贤桥附近时,好奇的小耀趁爷爷不注意,溜到桥外侧一组宽约30厘米的电信管道上玩耍,不幸跌落河中溺水身亡。耿先生和洪女士认为电信局未获管理部门即建设局规划许可即施工,且在施工完成后的电信管道上未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形成任何人均可从管道上行走过河的“桥外桥”局面。据此,电信局应对小耀之死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局疏于管理,在电信局施工前后均未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70362.60元

  法院认为,小耀所行走的电信管道,其设计和施工本身符合相关设计和建设规定,但由于电信管道的上部形成了宽30CM的平面,管道两端又与河两岸的坡道直接相连,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如皋市电信局对此未能预见,亦未采取在管道两端设置隔栏及警示标志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致发生小耀落水死亡的事故。故认定如皋市电信局在管道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死者的父母作为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保护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如皋市建设局虽系集贤桥的管理人,但小耀落水死亡并非由于该桥建筑缺陷所致,对如皋市电信局敷设在该桥上的通信管道,其亦不负有维护、管理之责,故原告要求如皋市建设局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如皋市电信局赔偿耿先生、洪女士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8655.03元,驳回二原告对如皋市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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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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