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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街撕人内裤 法院判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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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6 7:16:24 作者:张玉 商晶晶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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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如皋法院所审理的甄敏(化名)诉萧蓝(化名)名誉权纠纷一案发生法律效力,萧蓝因当街撕坏甄敏内裤而被判令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告甄敏诉称,我与被告萧蓝同在一条街上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7月22日下午四时左右,被告以极其下流的语言漫骂原告,污蔑原告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而且从自家店里冲到原告店门口,对原告大打出手,并恶意撕毁原告的外裤,撕落原告的内裤,卫生巾掉落,使原告阴部完全暴露。因为事发地点为商业街闹市区,周围店主及行人很多,数十人围观,影响极大,使原告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现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张贴于街上,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被告萧蓝辩称,被告因心情不好随口骂了自己的丈夫,但原告竟隔街责问被告为什么骂她。被告在气头上,随口说谁生气就骂谁。原告即跑到被告店前辱骂被告并对被告进行殴打。被告顺势本能地拉了原告的衣服,没有故意撕扯原告的裤子,事后才知拉裂了原告外裤的一条线缝,并没有撕毁原告的外裤,撕落内裤并致其卫生巾掉落。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萧蓝在与原告甄敏扭打的过程中,撕坏了原告的外裤和内裤,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应有的人格尊严权,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在公众场合将原告的裤子撕坏,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了原告声誉降低、精神受损,其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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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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