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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猝死急诊室 拒绝尸检难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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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11 20:41:48 作者:商晶晶 周建余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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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江苏如皋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程妤(死者之妻)等三原告要求如皋市人民医院对亲人何威之死进行赔偿的诉求因原告方拒绝尸检而被驳回。
2005年3月10日23时左右,何威因鼻腔出血由亲属陪同至如皋市人民医院就诊。五官科的医生检查后告知,先采取后鼻孔填塞止血,再留院观察。何威的家属同意并告知医生其有高血压、心脏病史。医生便嘱咐何威在填塞时不要紧张,于是将纱球绑在皮条上准备填塞,何威突感不适、欲吐,随后往下瘫坐,医生立即抽除皮条,并将何威平放于地面,予以胸外心脏按压。随后,急诊科护士予以静脉注射肾上腺素、输液。23时15分左右,何威被转至急诊科进行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至11日零时15分左右,何威仍未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急诊科医生宣布何威死亡。何威近亲属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要求市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82128元。
法院认为,原告对何威死因提出异议并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后,医院即告知死者家属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主动申请尸检以判定死因,但死者家属拒绝尸检,以致何威的确切死因不明确,由此无法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医疗行为与何威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据此,何威确切死因不能判定及由此导致不能认定医疗行为与何威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不利后果,由原告承担。综上,法院上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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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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