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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可盲目轻信医疗广告

http://www.dffy.com 2005-12-12 16:57:52 作者:李自庆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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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提示:
  在南京鼓楼法院审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由医院的医疗广告引发的。如今不少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通过各种渠道在社会上发布,不仅使一些患者因此受害,而且也使发布医疗广告的医院承担了败诉责任,教训不可谓不深。
      万能“自凝刀”广告让受害女失去妊娠机会
  40岁的原告刘女士患有子宫肌瘤多年,一直到处求医。2001年3月,刘女士从一家媒体上看到本市某医院打出的医疗广告,称其引进一整套全电脑先进监控设备“自凝刀”治疗仪,能达到一次性治疗子宫肌瘤,功能性出血的目的。该疗法具有创伤小、痛苦小、不开刀、不需住院、费用低等特点。刘女士被这条广告吸引,遂于同年3月19日到该医院就诊。医院为原告进行了B超检查后实施射频治疗、亦即“自凝刀”治疗,术后医嘱原告服用米菲司酮60天。
  同年4月17日、5月13日原告曾因下腹疼痛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同年5月13日至2002年8月,刘女士又到发布广告的那家医院多次治疗,不仅没有取得好的疗效,病情反而愈发加重。其间刘女士还到省中医院、鼓楼医院等权威医院接受治疗,造成很大痛苦不说,病情也一直不见好转。在找医院讨说法不能如愿的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做广告并接受自己治疗的那家医院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自凝刀”广告欺骗了她,造成她失去妊娠机会的严重后果,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115.60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医院不认为“自凝刀”广告有夸大效果之嫌,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治疗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及《广告发布内容咨询意见书》等证据仅仅证明“自凝刀”以及广告的合法性,并不能证明被告使用该仪器对原告进行治疗不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没有夸大广告效果。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射频治疗后不久即出现闭经,后又被诊断为宫腔粘连和宫颈粘连,被告的诊断亦为射频手术后继发闭经、宫腔粘连,而庭审中医院的举证并不能证明射频治疗与原告目前宫腔粘连、宫颈粘连无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医院在治疗中有过错并且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7115.6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渴求“性福”反失终身“性福”
  南京一名青年男子,因轻信某医院打出的可以为小阴茎者做增大、增长手术,且没有任何副作用的广告,前去该医院接受手术,岂料落下8级伤残,终身失去“性福”。
  已经结婚生子的李某,经不住当地一家报纸上的医疗广告诱惑,前去一家医院做阴茎增大、增长手术,期望改变自己的现状获得更大的“性福”,岂料手术注胶后阴茎肿胀发炎,让他痛不欲生。手术失败后医院决定为他抽出胶液解压,可注进去容易抽出来难,李某吃尽了苦头,并最终为之丧失了性功能。李某找医院交涉,可医院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又痛苦的他只好将那家医院告上鼓楼法院,提出巨额索赔。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其伤情作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断不确切。患者无明确的手术适应症,术式选择及操作不符合规范,手术前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手术后患者出现了阴茎红肿、胀痛和勃起功能障碍等并发症,医方虽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但患者目前仍有勃起功能障碍。综观整个医疗过程,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的最终结论为: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制度规定,按照医疗原则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对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鉴定结论认为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但鉴定书没有反映出原告的自身原因与其目前的损害后果有何关系,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具备可减轻责任的事由,故被告方应就该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依据医疗事故等级,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胜诉,共获赔7.9万余元。虽然赢了官司,但却失去了“性福”,李某夫妇为此后悔不已。
       法官告诫:面对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须慎行
  鼓楼法院副院长盛皓认为:夸大医疗器械及某种药品及手术的治疗效果而误导患者的现象,近年来屡有出现,坑苦了患者,让患者承受了“雪上加霜”的痛苦,有的甚至还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这是所有人都不忍心看到的。这类广告之所以有市场就是因为抓住了患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治理瑕疵医疗广告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发布广告的载体要把好审查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那些误导患者的虚假广告要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这类案件,患者诉讼的难度较一般医疗纠纷要小,因为因果关系的判定相对比较容易。其实对于广告中对疗效有明确约定的,患者就诊后,这种疗效的承诺就成为双方的合同内容。只要没有达到这种疗效,医疗机构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单位发布虚假广告,其实不仅仅是坑害患者,而且也是在套牢自己。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赔偿范围和举证责任上都有明显区别,目前患者一般选择侵权之诉,如上述两个案件,原告选择侵权索赔就有其合理性,因为赔偿数额相对比较高。如果在医方对疗效有明确承诺或者双方对治疗结果有明确约定的时候,例如医疗美容案件,选择违约之诉,则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虽然赔偿数额少了,且没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但是胜诉的可能性却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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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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