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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销售“麝香心脑乐片”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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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16 19:07:50 作者:郭玉祥 蒋宇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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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91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24岁,山东省章丘市人)向他人购进36片装(每盒20元)、18片装(每盒10元)的药品“麝香心脑乐片”。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期间,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杨某、徐某、侯某等人在海安县境内采取登门直销、买3盒(36片装)送1盒(18片装)的促销方式,共销售“麝香心脑乐片”计3028盒(36片装),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75624元(平均每盒58元),送出价值人民币5880元的“麝香心脑乐片”588盒(18片装),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9184元。2005年7月2日,张某在举行“麝香心脑乐片”药品促销活动时,被南通市海安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并查扣“麝香心脑乐片”计1129盒,价值人民币48812元。案发后,海安县公安局扣押张某87185元。
点评: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关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是:⑴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⑵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⑶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犯本罪,但主观上行为须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情节严重”是指:⑴多次非法经营;⑵经批评、行政处罚后仍进行非法经营;⑶非法经营给国家经济、政治造成不利影响;⑷严重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等情况。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本案,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已构成违法经营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海安县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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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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