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携带水果刀预谋抢劫被判刑 |
|
| http://www.dffy.com 2005-12-20 21:19:08 作者:陈璇 晓庆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12月17日,如皋法院对一起预谋抢劫、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宋志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5年9月4日,宋志明与吴建波(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携带水果刀实施抢劫,并购买了1把水果刀,当日晚二人便携带水果刀在浙江省慈溪市寻找抢劫目标。9月6日晚,二人再次携带水果刀,在慈溪市寻找目标并跟踪以伺机抢劫但未有结果,后继续寻找目标时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外,宋志明还分别伙同他人在如皋市磨头镇、吴窑镇等地,入户盗窃作案3起,窃得物资价值17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志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即主动交代了抢劫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查看陈璇 晓庆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犯罪预备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