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司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合伙人怎么成了债权人?

http://www.dffy.com 2006-1-4 16:07:27 作者:卢志坚 孙健 凤武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已届天命之年的仝德胜万万没想到,自己与大学毕业的儿子小仝精心策划的一桩20万元借贷诉讼可谓滴水不漏,连法院都判赢了,检察机关一介入怎么就突然急转直下,不仅输了官司,自己还将锒铛入狱。2005年12月15日,仝德胜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射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
          朋友联手 合伙经营船舶运输
  小仝在南京读大学时,与在校打工的苏北青年董永兵、董永军兄弟邂逅成为朋友。小仝毕业后分配在上海工作,小哥俩也相继离开南京,但相互间的联系一直没有中断。2004年初夏,董永军接到小仝的电话,说弄船搞运输有利可图,要董永军订条船一起做生意。于是董永军就和朋友一起到东台一家造船厂预订了一条400吨铁船,船舶总造价为51万元。小仝和董永军共付款33万元,其中小仝20万元,董永军13万元。后来,造船厂帮助他们把船舶挂靠到泰州信诚船务公司,信诚公司用船舶做抵押,让他们到银行借贷。由于银行方面为了贷款的安全,要求贷款人出具结婚证书,2人请已婚的董永兵出面,以董永兵名义办理船舶营运的各种手续并取得18万元贷款。同年11月16日,货船正式投入营运。
  小仝委托其父仝德胜跟船管理财务,而驾驶航行则由董永军负责,董永军还请了两名亲戚在船上帮工。起航没有几天,双方就协商签订了一份经营合同,并请盐城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定军见证,制作了见证文书。合同除了载明双方的出资情况外,还商定18万元贷款由船舶营利后分两年还清,届时船舶户口转至董永军、小仝名下。合同及其见证文书一式三份,仝德胜和董永军各持一份,律师留存一份。
  2005年3月14日,董永兵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3月22日,董永军驾船装运396吨大米驶往上海,因柴油机质量问题导致船只被撞而沉入黄浦江,董永军等人人身没有受到损伤,但其随船携带的经营合同、见证文书和有关证件也一起沉入江中。
          祸起萧墙 仝氏父子落井下石
  事故发生后,董永军焦头烂额,身心憔悴,四面八方借钱告贷,打捞沉船,修船费用要几万元尚无着落。而在此危难时刻,作为船舶所有人之一的仝德胜父子考虑的却是收回自己20万元的投资。从董永军身上追款,不切实际,因为董永军欠债太多。目前名义上的船主是董永兵,关于船舶的相关证明文件上都是董永兵的签名。父子俩商议后,决定利用董永兵身陷囹圄的机会,设法将投资款变成董永兵的借款,再起诉董永兵。仝德胜要求小仝设法让董永兵出具20万元借条,而自己则到东台找律师张定军设法收回联营合同及见证文书。
  2005年3月底,小仝花2000元请了一个律师前去游说董永兵。3月30日,不明真相的董永兵经律师一再劝说,写下了两份借条,一份借条写明借小仝20万元,另一份借条写明借董永军13万元,并且按照小仝提供的欠条时间署了名。次日,仝德胜持20万元借条来到射阳,以小仝的名义起诉董永兵,要求归还20万元借款。诉讼中,仝德胜以自家房产20万元为小仝作出担保,对董永兵挂靠在信诚公司并存放在上海海事局的船只提出保全申请。
  4月3日,仝氏父子找到董永军,说船出事故了,他们有办法保住船,但前提是董永军证明董永兵在造船期间确实借到小仝20万元。已经焦头烂额的董永军为了保船,就写下了证明。仝德胜将这份证明提交给了法庭,在诉讼中起了直接证实董永兵20万元债务的证明作用。
  5月26日和6月13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小仝诉董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定此案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提出原告主张权利的借据系原告为被告委托的律师采取欺骗手段让被告所立,但法庭排除了借据是在欺骗下形成的可能,由此确认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足,遂判决被告董永兵归还原告小仝借款人民币20万元。
          检察监督 环环相扣剥去伪装
  射阳县、盐城市两级人大代表唐玉花获知此事后,即向县人大反映了相关疑点。县人大就此案向县检察院提出交办意见。几乎在同时,县检察院也收到了董氏兄弟的申诉。
  经仔细审查,该院发现原审认定此案为合法借贷关系,缺乏足够完整的事实依据,材料中疑点较多,对20万元借条的形式与来源是否合法未能严格审查,仝氏父子进行的是一起恶意诉讼,遂向盐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被盐城市院采纳,很快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
          法网恢恢 始作俑者终陷囹圄
  射阳县法院根据市中级法院的指令作出裁定,决定对原案再审。依申诉方申请,董永军、张定军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过整整一天的开庭再审,法庭采纳了抗诉机关的监督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小仝的诉讼请求。
  在提出抗诉的同时,仝德胜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暴露无疑,射阳县检察院将仝德胜销毁民事证据的调查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11月3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仝德胜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立案侦查。2005年12月初,仝德胜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批准逮捕。


  查看卢志坚 孙健 凤武 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证据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徐融

相关文章

 

· 五万巨款究竟归谁所有 (2008-6-8 11:09:48)
·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5-23 10:04:23)
· 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意义 (2008-5-20 17:11:29)
· 浅谈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冲突与规范 (2008-5-8 20:58:50)
· 以色列拒出证明文 洋打工“跳槽”难以认定 (2008-4-25 20:53:54)
· 五十万元汇款是不当得利还是货款 (2008-4-15 19:56:26)
· 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虚假户口性质证明现象增多 (2008-3-24 19:42:06)
· 浅议证据失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2008-1-18 20:01:57)


上一篇:投保时作约定 肇事后少获赔 (2006-1-4 16:06:58)
下一篇:医患纠纷:扯不清 理还乱 (2006-1-4 16:08:0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