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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扯不清 理还乱

http://www.dffy.com 2006-1-4 16:08:09 作者:张羽馨 戴丽娟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编者按
  医患矛盾突出、医疗纠纷处理难是当前社会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但医患双方矛盾和冲突处理难却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日前,无锡中级法院召开了由无锡市委政法委、两级法院、司法局、医疗管理中心、9家医院及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参加的医患纠纷研讨会,对此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开出融入“社会大调解机制”的菜单。
  [案情回放>
  案例一:2002年11月26日,钱某的妻子李某因抑郁症复发,被送往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12月1日晚,李某在中心厕所内以自穿长裤为工具,吊于窗栅栏上自缢。后被护士发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官经实地勘察后发现,该厕所门关闭后,外界无法看到里面的情况。李某的病历“主诉”一栏上记载:情绪低落,兴趣减少,想死5年,加重2月。
  经过南京、上海多位精神科医生对该案进行论证,最终得出了“此事件应定性为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医院不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二:2000年2月,孙某因左耳听力下降入住无锡某院,实施了听神经瘤次全切手术。出院后根据医嘱长期随诊。后在随诊中出现视物不清再次入院,经过脑室——腹腔分流术后,转入上海一医院进行治疗。但双眼视力下降已无可逆转,最终双目失明。
  孙某认为,这个最终结果是由于无锡某院没有告知存在肿瘤切除困难后不全切除的可能。手术协议中手术风险第六条系事后添加。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病情以及转诊的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无锡某院在门诊随访过程中没有尽到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从专业角度加以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孙某的肿瘤残余以及因肿瘤引起的颅内高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治疗方法,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05年6月10日,法院依法判决无锡某院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0.6万余元。
  [审理情况>
  以无锡崇安区为例,该区现有一定规模的市、区两级医院共有9家,其中科室设置齐全、门诊量大、收治高危病人多的大型医疗机构有多家。对该院1998年以来审理的57件医患纠纷案件进行的调查分析显示,主要包括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因医疗事故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后者是指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判决医院败诉的有2件。大部分案件是经法院调解由医院进行经济补偿而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
  据了解,医疗纠纷的产生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有些是目前医学技术无法克服或医疗以外等非过失原因所致。从全市医疗事故鉴定情况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三年来,构成事故的分别占12%、26.8%和15.3%,大部分还是医患双方对问题的看法不同而引起的纠纷。从我国国情看,因其他原因而患者身体和健康受到损害后致使个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确有存在,有些此类患者明知责任不在医院,就想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取得利益,遂产生医疗纠纷,医患矛盾加剧,诱发不稳定因素。
  [众说纷纭>
  当前医疗纠纷多,也是社会转型期的特点之一,引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无锡市胸科医院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实践中看,常见的有:医疗体制不够完善,医疗保险不健全,医疗收费大大超过人们的承受能力;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不能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技术、态度、收费、管理等因素的缺陷;流动人口就诊人数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医疗保险,生活贫困,得病后立即因病返贫;世界最新医疗技术的快速引进和国人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其它因素例如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炒作,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其它家庭和社会矛盾的转化,如工伤、车祸的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而将矛头引向医院。
  有着审理多起医疗案件经验的崇安区法院法官谈到,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患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我付钱,你就得帮我治好病”已经成为大众化的普遍心理。而举证责任倒置也加大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该法官提到,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患者因知情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这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和实务操作不规范两个方面。首先在法律规定层面上对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患者知情的时间、方式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医方不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医方的告知说明不能做到通俗易懂,令患者难以理解和接受;医方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的时机、内容和方式不当,对患者产生了不利后果,影响了治疗效果。如此种种,均是产生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
  [专家支招>
  针对当前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的态势,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完备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促进医患和谐已成当务之急。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代表认为,首先医院方应当制定完备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对己方确实有责任的纠纷,要敢于承担责任,并对患者作出适当赔偿。同时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及时对病人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当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领导要以积极姿态,主动在第一时间和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对话和沟通,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误解,要做好解释工作。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上级医师、科主任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组织全科讨论,检查错在哪里,及时上报,与医务科、院领导共同解决。
  作为管理者的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代表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渐加重,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因此,亟待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行为豁免制度、限额赔偿制度,由医患双方均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以保障医疗事业的正常发展。
  该代表还提出,政府部门应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规定》,突出对医疗纠纷的处置力度,对社会闲杂人员利用医疗纠纷闹事取利的行为,要注意搜集证据,一经查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行政拘留等处罚。对于协商不通,反复纠缠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讨钱帮”行为,医院可以不予接待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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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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