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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自燃车主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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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12 10:30:33 作者:金永南 王志建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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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一杨姓男子以30多万元购得一辆二手欧宝赛飞利汽车,行驶几个月后,突然发生自燃,杨某将某汽车公司告上法庭。然而由于该车第一手车主发生过交通事故,进行过大修,且维修资料不明,2005年12月23日,通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未能举证产品存在缺陷为由,驳回杨某状告某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讼争的欧宝汽车系某汽车公司的产品,第一车主大连市某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于2001年3月30日在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初始登记手续。2004年1月,原告从南通市某钢绳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车,并在南通市车管所登记上牌。2004年8月5日午后,该车在通州市张芝山镇某理发店附近停靠约5分钟后发生自燃而受损。事发不久,运至特约维修中心之一的南京弘达汽车维修网络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委托南京欧宝汽车维修质量检测中心就该车着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燃油输送软管泄漏是发生着火事故的原因。 原告认为,该车在行驶10万公里左右即发生自燃事故,且其他地方也有欧宝汽车自燃的事故,说明欧宝汽车存在瑕疵或缺陷。被告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要求判令被告对欧宝赛飞利汽车予以免费修理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 被告认为,该车曾发生过重大碰撞事故而达到报废程度,事发后又未到被告的特约维修部修理,其维修技术和更换的零件质量无法达到应有的技术标准,故不同意免费维修或赔偿。 法庭查明,原告所购的欧宝赛飞利汽车已几经转手。原车主使用时曾发生过重大碰撞事故,包括发动机中缸在内的50余个部件受损,但没有在欧宝汽车特约维修点修理,原告也不能提供维修保养是否在指定的特约维修机构进行的说明材料。这辆车的最初购置价只有26万元,而原车主在保险公司竟获得20万元的赔偿。 法院认为,在正常使用、维修或保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盖然性证据规则推定燃油输送软管泄漏属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但在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维修保养是否在指定的特约维修机构进行的有效说明材料,在发生火灾之前该车在南京弘达汽车维修网络公司没有任何曾经保养、维修及检测的记录。该车第一手车主的驾驶员曾疲劳驾驶,单方撞到路边护栏而受损,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包括发动机中缸在内的50余个部件需要修理,第一车主在保险公司获赔标的达20万元。原告陈述该车在正常使用、车况较新状况下自燃,与事实不符。该车辆撞损后必然要经过重大维修才能使用,但该车撞损后未经被告的维修部门维修而是由不明第三者进行维修,原告对该车曾发生过碰撞事故及维修情况不明,不能提供碰撞后维修者等有关维修情况的证据。事实上,发生事故、维修、保养、检查不当均可能造成燃油输送软管产生泄漏,而导致自燃。因此,原告认为欧宝汽车存在缺陷,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他地方的欧宝车自燃同样也系燃油输送软管泄漏所致,且以其他个别的自燃现象推断欧宝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通常的逻辑推理规则。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产品责任侵权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此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没有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首先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所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与汽车起火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由于原告购买的属二手车,而第一手车主曾发生过重大碰撞事故,且未在被告的特约维修部门维修,原告也没有该车在被告的维修部门维修或按时保养的证据。而燃油输送软管产生泄漏的原因存在多种,发生事故、维修、保养、检查不当均可能造成,所以不能认为燃油输送软管产生泄漏即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本案提示我们,购买二手车时,应了解该车的质量状况,有无经过大修,有无按时在特约维修部进行保养。如果经过修理,是否有详细的维修记录。对曾经经过维修,但缺少相关维修资料的二手车,还是慎重购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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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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