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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该得到保证金?

http://www.dffy.com 2006-1-18 10:08:52 作者:杨健 陈思寒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妹婿不慎将可以退还保证金的结算凭证丢失后,拿着结算凭证复印件到出租车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时遭到拒绝。当他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时,他的哥哥却拿着结算凭证的原件出现了,并声称妹婿的结算凭证已经转让,权利该他享有。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应该得到保证金。
  出租车司机毛某是何某的妹婿。2005年3月,何某承包了丹阳市某交通公司下属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并聘用毛某为驾驶员,在丹阳市从事客运经营服务,何某、毛某和出租车公司三方签署了承包、聘用和监管协议。协议中规定,驾驶员应该交纳6000元的保证金给出租车公司,在协议期满无安全事故即予以返还。毛某分两次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了6000元保证金后,出租车公司向毛某出具了两张实名制的内部结算凭证。
  2005年8月,毛某与何某解除了聘用关系,并将车辆交还给何某。毛某想到还有6000元的保证金在出租车公司,在打算找结算凭证前去拿钱的时候发现自己的结算凭证丢失了,便到丹阳市和平桥派出所报案,但最终没有线索。不过庆幸的是,毛某还有结算凭证的复印件。谁知当其拿着复印件来到出租车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却被出租车公司以无结算凭证原件为由拒绝退还。无奈,毛某起诉到丹阳法院,请求该出租车公司退还保证金。根据出租车公司的申请,法院追加车辆承包人何某为第三人。
  庭审中,何某称,毛某与其解聘后,其又雇用了另外一名驾驶员潘某。毛某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保证金的时候,出租车公司经理说要等到新聘用的驾驶员办完聘用手续之后才可以退还。而此时,毛某急着要退还,才找到何某请其帮忙。何某便让其妻子先给毛某6000元,毛某将保证金的结算凭证交给了何某妻子,并注明转让给何某新聘用的驾驶员潘某。何某向法庭出示了结算凭证的原件,背面注明同意转让给潘某,还有毛某的签名,同时要求出租车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何某。但对何某出示的结算凭证原件,毛某认为,是自己当初与何某解聘还车的时候不小心丢在出租车内的,而且他根本就没有在什么结算凭证上签名,因此申请法院对结算凭证上的笔迹进行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了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证明结算凭证上的毛某签名不是真实的。据此,丹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出租车公司将6000元保证金返还给毛某,并驳回了第三人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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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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